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修订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财字〔2012〕58号),形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自1986年启动建设,经过30多年发展,截至目前,已建有广东省重点实验室430家,其中学科类288家,企业类142家,基本覆盖了我省重要学科和产业领域,成为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省重点实验室以“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国内外影响力显著提升。
近几年我省启动建设广东省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新的实验室系列,同时国家及我省新出台多项政策制度,2012年发布实施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省重实验室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提升我省已建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与科研能力,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
(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号)
(三)《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建设、运行管理、考核与评估、以及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明确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目的、定位、建设管理、主要类别以及资金保障。
1.将2012年发布实施的《广东省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合并,对学科类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在管理流程及运行要求上相对统一,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根据建设需要,相应增设新的省重点实验室类别。
2.进一步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
(二)第二章明确了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依托单位职责、重点实验室职责。
增加了依托单位和省重点实验室的职责范围,依托单位应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并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省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省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四个面向”,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还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工作要求。
(三)第三章明确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原则、建设任务、依托单位与申报条件以及建设组织过程。
1.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依托单位须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且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认定”的要求。
2.为实现省市联动建设机制,加强实验室科研基础,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设运行2年以上的省直和地市等部门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并删除原管理办法中“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培育基地”相关内容。
3.随着新兴产业的发展和行业细分发展,科研投入及科研活动所需场地面积不同于传统科研,目前国家提倡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产学研协同攻关等,故删除申报条件中实验用房面积、科研仪器总值具体数值要求。将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主营业务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统一领域,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条件修改为“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法人单位建设”。
4.明确省市共建类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流程,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申报须经地市人民政府书面推荐,明确地市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
5.取消财政经费中开放基金的比例限制。
(四)第四章明确了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委员会要求、人才团队、科研活动与条件、开放交流、批准和备案事项等。
1.增加实验室主任“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件。结合实验室评估周期,将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调整为“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明确实验室主任变更“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省科技厅批准”。
2.实验室固定人员数量由20人以上调整为30人以上。
3.鼓励省重点实验室与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
4.明确需要批准和备案的事项。包括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等。
5.增加了科研诚信的相关内容,省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6.明确资格撤销条件,包括“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以及“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等5种情形撤销资格。
(五)第五章明确了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等级及奖惩。
1.结合财政经费支持方式将评估考核周期由4年调整为3年。
2.为理顺整改、撤销与评估等级之间的关系,将评估结果由“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调整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基本合格等级的省重点实验室须整改。
3.提出在省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六)第六章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四、主要特点
(一)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省重点实验室管理体系。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管理部门、依托单位、省重点实验室各层级职责任务,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有序的省重点实验室管理体系。同时,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申报须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进并明确地市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
(二)全面规范,建立了统一有序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工作内容。一是明确对学科类、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以及学科类或企业类下的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进行统一的系统化管理,同时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明确实行信息归档管理,包括建设任务书、建设实施方案、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省科技厅备案。三是明确向省科技厅报批事项,包括省重点实验室重大事项调整变更、实验室主任变更后新聘实验室主任信息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全面开放,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竞争力和水平。
立项条件中,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性质取消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级注册的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等限制,且申报条件中删除了“实验用房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元以上”的限制,以及“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依托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限制要求。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中删除了“实验用房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元以上”的限制。在管理办法中放宽了省重的申报要求,进一步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竞争力,择优立项更具有竞争力或优势特色的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同时加强与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四)全面松绑,赋予省重点实验室更多科研自主权。一是取消了省财政经费中开放基金20%比例,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文件要求自主使用省财政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二是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聘任副主任数量及聘任年限、是否聘任专职副主任不做限制要求,同时,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换届人数比例、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实到人数等都不做限制,提高了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自主权。
(五)全面引导,推动省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一是省重点实验室具备良好的实验室科研基础,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设运行2年以上的省直和地市等部门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引导省直部门和地市建设重点实验室平台,逐步搭建全省重点实验室体系。二是建立省重点实验室考核与评估体系,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引导围绕四个面向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三是引导省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