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规范字〔20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
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
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
第三条 社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省科技厅认定的、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各地级以上市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省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审核提出,市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连同所在市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一并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意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征求和汇总各直属海关意见),确定最终名单。
第五条 省科技厅将最终核定名单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六条 经核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效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核定变更后的社会研发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