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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801/2022-0028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成文日期: 2022-06-22
名称: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粤科规范字〔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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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  浏览次数:-

粤科规范字〔2022〕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委)、港澳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关于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精简优化科研业务管理

  整合精简科研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报告、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减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时效,推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服务。除因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逐步取消纸质材料报送环节,实现科研业务“少跑快办”。清理科研业务管理中的各类证明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科研项目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由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执照、文书等证明事项材料。加强部门间基础数据互联互通,推进省市县(区)科技业务平台的融通管理,实现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等信息共享互通,减少科技业务办理中基础信息反复填报。

  二、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推进以信任和绩效为核心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形成符合科研规律和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改革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经费拨付方式,由立项后分三期拨款改为分两期拨款。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教学科研人员为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出国(境)参加科研学术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可凭因私出入境证件、本单位有关批件、邀请函、出入境记录等相关证明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予以报销。

  三、改进科研项目验收管理

  精简科研项目验收流程,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下放验收管理权责,财政经费拨款100万元以下的省级科研项目不再要求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对财政科研项目特别是非共识项目、自由探索项目、颠覆性技术项目或公认具有重大潜力价值的项目,只要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资金规范使用、坚守科研诚信和伦理底线,即使未能达到合同指标要求的也允许其结题,且不影响科研人员科研信用和日后申报、承担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四、深入推动监督检查“瘦身”

  推动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实现监督检查结果共享共用,从源头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科研项目立项满一年后方进行监督检查,一个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监督检查不超过一次,监督检查结果本年度内可共用。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联合监督检查结果可为本年度内部门检查共用互认。审计部门可将符合审计工作要求的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审计评价依据。加强科研项目审计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科研项目的审计结果可互认共用。

  五、扩大高校院所人事管理自主权

  对科研实力突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统筹调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科研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现有岗位难以满足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倾斜。

  六、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

  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对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解决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不愿转、不敢转等问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可凭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提取和发放奖酬金,按规定所得现金奖励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调控基数。

  七、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在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取得重大基础及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科研人员,在“揭榜挂帅”项目中解决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效能,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支持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家申报评定职称,进一步树立支持企业创新的鲜明导向。

  八、加大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支持力度

  在省科技计划中扩大青年科学家项目范围并探索长期滚动支持机制,设立面向优秀博士研究的科研启动项目,逐步提高各类科研项目青年科研人员资助比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和重大人才项目青年科研人员占比均不低于60%,支持科研单位在科研条件、收入待遇、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必要保障。建立有利于女性科研人员发展的评价机制,在科研项目和人才项目中,适当放宽女性科研人员申请年龄限制,执行同等条件下女性科研人员优先的资助政策。优先推荐研发实力强、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迫切、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重点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站的支持力度,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科研活动。

  九、便利外籍人才来粤创新创业

  优化外籍人才来粤工作、居留手续,科技部门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联动,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并在全省推广应用。扩大外国人才签证受益面,给予持证人免办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许可权益,推动广州、深圳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标准。实施外籍人才湾区通,实现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外国高端人才资质互认,探索外国高端人才经同意并备案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兼职工作、创新创业。对在粤工作的外籍人才,可以牵头申报省级科研项目,其科研成果在粤转化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提名参评广东省科技进步奖。

  十、营造潜心科研、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推动建立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不得邀请科学家参加应景应酬性活动、无谓的迎来送往活动、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加强科研评审评价活动管理监督,严格保密制度和纪律要求,着力破除科研领域“圈子”文化,对于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人才项目等各种评审活动中接受“打招呼”、“走关系”、利益输送以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的专家,一经发现,按规定列入失信名单及取消参评、评审等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政策落实合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调整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地执行。

  本措施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