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规范字〔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4年8月27日
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揭榜清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4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粤办发〔2024〕3号)等精神,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符合党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原则,切实破解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敢转”的问题,保护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科研人员和管理干部,营造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将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政策落实落细,消除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后顾之忧,鼓励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积极进取、大胆创新、锐意改革,切实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担当不足“不敢为”的堵点问题。
二、管理主体
省科技厅、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认定尽职免责的管理主体,牵头组织对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申请认定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意见。
三、适用范围
(一)勤勉尽职。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做到了勤勉尽职:
1.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2.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相关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执行,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应尽职责。
(二)免责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职的,可以免除如下责任:
1.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2.免除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
3.免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作价投资亏损责任;
4.免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四、认定程序
(一)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存有疑问,经集体研究仍无法明确是否符合上述尽职条件和免责情形的,可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尽职免责认定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省科技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本指引勤勉尽职条件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免责及免责情形;
(三)调查核实后,省科技厅会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抄送省纪委监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调查核实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五、结果运用
经认定予以免责的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时不受影响;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