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公共卫生与医药健康领域)项目的申报基本要求
2021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公共卫生与医药健康领域)项目的申报基本要求
(一)申报基本要求1.申报单位应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省基金依托单位(已注册具备省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的单位),单位申报项目不设数量限制。
2.申请人应为省基金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须在系统上传本人在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证明)。
3.申请人在研主持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达到3项(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类项目,普惠性政策类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或在研主持的省基金项目达到2项的,不得申报。
4.申请人有逾期一年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达到1项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不得申报。
5.同一申请人2021年度只能申请1项省企联合基金项目,并计入同一年度只能提交2项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请的限项范围。
6.2021年度省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省企联合基金)最多支持每个申请人立项1项。申请人已获得2021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不得申报。
7.申请人在研主持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的,不得申报。
8.申报一方制药、恒瑞医药、精准医疗联合基金临床研究项目的,应符合相应指南提出的申报资格要求。
9.符合各支联合基金指南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科研诚信与伦理要求
1.项目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严禁冒名申请,严禁编造虚假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申请人对所有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系统签订申请人科研诚信和伦理承诺(个人无须提交纸质承诺函,依托单位在申报截止后线上提交单位承诺函)。
2.申请人应按照指南及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禁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不得在同一年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请;不得在同一年将同一研究内容向不同资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其他途径资助的,须在项目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4.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提供科学伦理审查意见等相关证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在项目申请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和患者知情同意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审核证明;申请临床研究项目的,须提交正式伦理批件。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项目不予资助。
5.涉及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科研活动,需向科技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审批的项目,申报时须提供《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人类遗传资源活动承诺函》(参考模板可在系统中下载),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项目不予资助。
6.涉及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关于“伦理和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应具备生物安全设施条件,提交依托单位或合作研究单位生物安全保障承诺(参考模板可在系统中下载)。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项目不予资助。
7.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报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8.申报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三)知识产权要求
省基金委与联合出资方共同促进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有效推动基金成果应用和转化,省企联合基金项目须遵守以下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1.在项目实施期每年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时报告项目的年度研究进展、成果产出、成果应用,以及知识产权获取、转化和保护等情况。项目验收后的第三年12月31日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须继续按年向省基金委报告项目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和应用情况。
2.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研究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3.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省企联合基金项目的,应当签订协议,就知识产权的归属、运用、管理和保护做出明确的约定。
4.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对于研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项目承担者应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著作权登记。
5.自知识产权登记日或申请日起3年内,联合资助企业对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联合资助企业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实施转化省企联合基金知识产权请求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相关事宜,并将双方协商的结果报送省基金委。
(2)在联合资助企业享有优先权期限内,其他单位提出实施转化省企联合基金知识产权请求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省基金委,并由省基金委书面告知联合资助企业。联合资助企业拟行使优先权的,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项目承担者协商实施转化事宜。否则,联合资助企业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四)经费预算要求
1.项目应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及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经费预算。
2.面上项目经费使用试行“包干制”,无须填报经费开支具体科目预算,并按如下要求执行:
(1)直接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剂使用,经费支出应实际用于项目研究支出;间接经费支出比例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列支基建费。
(2)经费支出应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3)项目结题验收时须提交经费决算表。
(五)依托单位职责
1.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管理制度,加强省基金项目规范管理。
2.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统一出具依托单位承诺函(承诺函模板可在申报系统开放后下载,由单位管理员在“申报管理”-“项目管理”-“省基金项目清单管理”中上传盖章后的扫描件)。依托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
3.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以及本通知的科研诚信和伦理要求,加强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临床研究项目。
(六)合作研究要求
1.除牵头依托单位外,面上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临床研究项目可适当增加合作研究单位数量。
2.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应当签订及上传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下同),明确约定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专项经费比例、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等。
3.境外单位人员一般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须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境外人员知情同意函”(可在系统中下载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