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的评价对象及要求
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的评价对象及要求
(一) 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下统称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必须参与运营评价,对于连续2年不参与运营评价的,取消资质;当年运营评价为D等级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二) 鼓励省级以外的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参与运营评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包含国家、省、市、区、县)认定。
2.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6名,具备投融资功能。
3.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2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4.加速器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8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家。
5.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0名,具备投融资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三) 所有参与评价的单位须按照国家、省火炬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参与年度火炬统计,其中众创空间、孵化器已要求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网站(www.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tj)参与2020年度火炬统计;加速器、大学科技园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广东孵化在线(www.gdfhq.org/frontend/login)参与2020年度火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