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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八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申报条件

时间 : 2022-03-09 10:57:34 来源 : 本站 【字体: 【打印】
  1.申报本专题项目须联合至少1家以色列企业进行申报。

  2.中以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牵头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

  3.项目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坚实的合作基础,必须就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文件。协议内容要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并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未签署相应合作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参与单位。

  4.项目组成员必须包括参与各方单位1名及以上成员。

  5.企业(不限国内和国外)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 需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6.项目申报人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指南发布之日前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在指南发布之日前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申报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与项目。

  7.项目申报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粤澳联合创新领域(粤港/粤澳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