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的申报条件
(一) 明确的建设主体。园区建设要有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其中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莞为镇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园区建设单位。
(二) 园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园区要有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园区规划中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明确园区发展主导产业和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 园区产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原则上以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以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 聚集科技创新要素。园区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建有科技创新平台、实验示范基地,聚集科技型人才、农村科技特派员,形成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转化推广。
(五) 拥有成果示范主体及转化平台。园区聚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建有“星创天地”或具有开展技术转化、农民培训、创新创业指导、产品展示及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技术转移转化和农村创新创业,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民创业增收。
(六) 具备园区管理体系。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园区所地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参与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