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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分为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以下单位和个人可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1.省有关部门;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3.省实验室、具有提名资格的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社会力量设奖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4.省内两院院士、本省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之一、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