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者的条件
被提名者的主要成果应在广东省完成,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突出贡献奖:提名在本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自然科学奖:提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强调从国家长远需求出发,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其成果仅限在国内立项。要求必须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并且公开发表时间应为2年以上(即2021年9月30日前发表)。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作者。
(三)技术发明奖:提名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强调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鼓励提名来自企业界,做出有助于打造“专精特新”企业的重大技术发明的优秀技术发明人。要求成果的核心技术必须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都必须是本项目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少于3人时,发明人在提名项目中的排名优先)。
(四)科技进步奖:提名完成、应用、普及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科技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或者普惠性,强调从国家急迫需要出发,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上的贡献和成效。鼓励提名以企业牵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要求必须提交已获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已发布的标准规范或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科普类成果应当是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技知识、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原创成果,包括科普作品、科普项目及科普理论研究等。
(五)科技合作奖:提名围绕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外个人、组织。
(六)青年科技创新奖:提名在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青年科研人员。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七)科技成果推广奖:提名将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用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本省区域协调发展的个人、组织。主要奖励由粤东西北地区个人、组织牵头完成或在粤东西北地区推广应用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要求必须提交已获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已发布的标准规范或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八)提名者可提名外籍科研人员作为自然科学奖候选者参评。所提名的外籍科研人员应在广东省内连续工作不少于4年,每年在广东省内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九)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得连续两年被提名,2022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无论排名先后,无论奖项类别,均不得作为项目完成人参与2023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次。
(十)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应是中国公民,工作单位应是广东省内所属机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要求第一完成人的完成单位是广东省内所属单位,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要求第一完成单位是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十一)提名项目所列论文、专著应在国内为主完成,且至少有1篇在国内发表,知识产权应归国内所有。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所有奖种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含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当提供结题验收证明。
(十二)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要求成果已整体应用2年以上(即2021年9月30日前已应用),并需按照提名工作手册中有关要求提供应用情况和效果(效益)佐证材料。涉及有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
(十三)被提名者所使用的成果应为非涉密成果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编或副主编)、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成果登记以及成果评价中所列的完成人未列入项目完成人的,以及论文署名第一的单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成果登记以及成果评价中所列的完成单位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必须征得本人或单位同意,项目第一完成人须亲笔撰写承诺内容、签署承诺函,由相关单位盖章,并将有关知情同意不参与报奖证明材料提交存档备查。
(十四)已提名的项目不可更改或增减完成人及完成单位。由提名单位发函(或提名专家签字)并经省奖励办同意后,可撤销项目提名。
(十五)提名者、被提名者都应符合科研诚信建设相关要求,自觉遵守评审纪律,对严重失信行为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