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涉企专项条款及注解:
1.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
注解:企业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研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注解: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财政科研项目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和扶持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在集聚创新资源、引领科技攻关方向等方面的作用。当前,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中企业牵头项目已超过一半,参与项目已超过九成。
3.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注解:研发准备金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之一,能够通过制度层面来有效保障企业有计划、可持续地加大研发投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4.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注解:改革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为此国家和省政策文件均明确将原创技术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
5.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注解:“先使用后付费”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免费使用科技成果,后续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支付许可费用,能够有效减少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的不确定风险,降低中小微企业使用职务科技成果门槛和试错风险。本条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最新举措。
6.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加大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注解:政府采购是引导中小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引领、带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中明确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7.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第四十条第一款)
注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中明确提出,根据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
8.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优化授信审批机制,精准支持科技型企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注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明确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将广东(珠三角)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推广至全国范围适用。具体来说,通过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信用评价模型和“技术流”专属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企业创新能力作为核心指标,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9.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联合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进行宗地分割(第八十条第二款)
注解:允许科技型企业联合拿地,能有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竞争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长提供空间保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明确,“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有效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