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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时间 : 2024-11-11 08:46:14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字体: 【打印】

  (一)吸收最新政策,落实管理要求。《办法》消化吸收了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诚信和项目管理等最新文件精神。一是在《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职责分工,强调项目单位是科研诚信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明确其对科研诚信建设以及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职责。二是在界定失信行为方面,贯彻吸纳上位政策文件中关于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及失信认定的内容,凝练细化形成《办法》第六至九条所列的失信认定情形,做到有规可循,防止失信行为认定随意泛化、扩大化。三是在失信惩戒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上位政策文件要求,形成第十一条中的十五项处理措施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从轻从重处理情形,把准失信惩戒尺度,确保惩戒措施不越界。

  (二)精准把握边界,顺畅操作流程。《办法》第二条重新归纳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定义,清晰界定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活动范围。进一步明确本《办法》是对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管理,并给出四类责任主体的定义。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某种失信行为精准界定为一般失信还是严重失信,因此《办法》不再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统一按责任主体类型划分失信行为,并按严重程度明确处理标准,便于后续实际工作中的信用评价和处理。

  (三)注重实践凝练,实现闭环管理。将《试行办法》三年的实践成果进行总结提炼,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内容。《办法》第四章信用修复,在充分吸收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信用修复条款进行优化升级,一是明确了所有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二是通过总结三年的实操经验,优化凝练出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及信用修复程序,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科研诚信闭环管理。

  (四)强化全程监管,落实共享共治。以构建科研诚信承诺、科研诚信审核、科研失信惩戒、科研信用修复等多措并举的全流程科研诚信制度体系为抓手,着力提高监管力度,有效实现“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科研诚信管理广东模式。同时,以落实国家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为目的,建立健全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我省科研诚信信息互联互通及多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