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B类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的申报要求
(一)建设内容
联合实验室应结合国家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粤澳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和研究热点,在澳方优势学科领域开展应用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引进培养人才团队、广泛开展合作交流等,积极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
(二)申报条件
1.近3年(2021年以来),澳方牵头单位同粤方单位之间应有实质性合作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合作机制,有开展深度合作研究的平台机构、科技人员、科技交流及共同科研成果,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较强,在人员互访、研究生培养、创新创业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前景。
2.澳方牵头单位应承诺实现联合实验室长期运转,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其中资金支持不低于澳门科技基金的资助金额。每家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且集中的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科研实验条件,支撑联合实验室建设。
3.联合实验室主任应为澳方牵头单位正式员工,在联合实验室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依托单位应赋予实验室主任在科研组织、经费使用、人员选聘、成果转化等方面自主决策权。联合实验室可实行联合主任制,根据需要,在粤方或港方聘任实验室联合主任。
4.联合实验室项目组科研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澳方牵头单位实际参与的骨干科研人员不少于15名,共建单位实际参与单位骨干科研人员合计不少于15名。项目组人员只能参与1家联合实验室申报,属于已立项的联合实验室项目组人员不可参与新的联合实验室申报。
5. 3年建设期内联合实验室澳方同粤方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澳方科研成果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转化不少于1项,粤澳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60篇,联合申报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5项,组织粤澳科研人员互访不少于50人次,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粤澳联合培养研究生不少于20名。
6.牵头单位应与联合申报单位围绕联合实验室建设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情况。
7.澳方参与单位配套投入应满足澳门科技基金相关申报要求。
(三)实验室名称
统一按粤港澳或粤澳×××联合实验室格式填写,其中“×××”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且定位精准,不宜宽泛。
(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可行性方案及能提供的相关合作基础材料、佐证材料等,包括:近3年澳方牵头单位同粤方单位之间已开展科研合作研究的协议类文件,共同承担或开展的科研项目,共同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申请授权的专利等科技成果,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学术互访等,每类可提供不超过3项代表性成果。
2.配套投入承诺函。
3.经费预算表(需按照经费来源分别编制)。
4.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澳门科技基金)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其中澳方申请计划书相关内容应同向广东省科技厅提交的申报书内容一致,澳方申请计划书签署扫描后,须作为附件上传申报系统。
(五)建设周期
建设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