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等内容。
(二)管理职责。省科技厅、专业机构、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验收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验收申请。明确项目验收申请的流程及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执行项目强制终止的具体情形及应提交的材料。
(四)组织评价。规范了验收评价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对专家抽取、组成人员、评价方式以及形成结论、出具意见等。
(五)公示及处理。明确了项目验收公示、成果登记、存档、异议复核等要求,并明确了对涉及科研失信记录、追回财政资金项目的后续处理流程。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对项目的监管,包括定期报告项目情况、邀请特邀监督员参与验收、开展验收抽查检查等,同时加强对验收工作人员的监督评价。
(七)附则。明确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涉及保密、应急等类别项目的验收工作处理。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