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吸纳最新政策文件,落实细化减负要求。《办法》及时补充了国家和我省近年来在科技治理改革上的新政策新举措,落实科研减负,提升管理效能:一是精简申请材料。对于财政经费拨款100万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由承担单位内部出具经费决算表作为资金使用情况证明。二是灵活评价方式。根据项目经费金额和项目性质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对于财政经费拨款100万元以下或申请终止的项目,可直接采取材料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财政经费拨款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灵活采取验收评价方式,必要时现场考察。三是减少重复评价。对于财政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结题依据,验收评价时不再组织财务专家核查经费使用情况;对于财政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验收时未要求提供审计报告,验收评价时需邀请财务专家进行经费核查,确保验收“一次”财务评价。四是减轻归档负担。将过去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材料的整理汇编工作,改由专业机构直接进行收集、汇总和归档,进一步简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负担,同时有效确保项目归档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整合验收、终止指引,规范优化结题管理。《办法》在总结凝练以往项目验收和终止操作指引的基础上,结合业务管理实际,把项目验收与项目终止衔接起来,整体考虑、化繁为简、延伸优化,实行“一本通书”理到底、管到位。一是采取“一套标准”。在保持原来验收流程的基础上,将过去终止流程并入验收中:针对主动终止,即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可在项目实施期内直接申请验收;对于被动终止,即因承担单位失联、不配合等不履行项目任务的,由专业机构申请启动强制终止。通过规范优化结题管理流程,进一步统一验收评价的标准和要求。二是总结“七类情形”。结合过往项目清理经验,总结归纳七类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情形,针对这些项目专业机构应主动搜集证据、调查取证,及时启动项目终止,确保“僵尸”项目、问题项目的验收不拖延、不松懈。三是明确“三种结论”。改变过去验收评价尺度把握不清、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进一步明确验收评价标准,将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终止三种,同时按照宽容失败、严惩失信的原则,分别明确不同的处理措施,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和结余资金管理。四是实行“两个复核”。在保证验收结果公开的基础上,构建“两个复核”工作机制,即对验收结论的异议复核,对拟记录科研失信主体的异议复核。复核工作将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履行送达、告知、受理、评审等办理流程,切实保障科研机构及人员抗辩、解释的权利。
(三)加强项目验收考评,精准聚焦监督重点。在落实减负赋能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排查厘清风险防范重点,界定明确监督对象范围,精准发力、靶向监管。一是深化过程督导。既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做到日常事务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又要求专业机构全面掌握项目进展,防范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二是优化事后监管。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应纳入监督范围。同时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监督,对发现新事实导致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应予以重新核实评估。三是强化服务监督。鼓励倡导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特邀监督员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进行评价反馈,加强对验收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