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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创12条”剑指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时间 : 2019-03-28 15:58:36 来源 : 人民网-广东频道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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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举办的广东国际“互联网+”博览会吸引包括港澳在内数百支创新创业团队参与。资料图 胡苇杭 摄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被明确为大湾区五个战略定位之一。而在广东,记者发现,政企各界已经进一步凝聚成这样的共识:“粤港澳大湾区建得怎么样,能否比肩世界其他一流湾区,关键就看科技创新。”

  如此说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成效。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建?

  关键时刻,《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作为今年广东省政府1号文发布,连放12条大招,剑指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记者略略一翻,文件虽然只有12页半,却是句句珠玑,条条干货。

  在3月27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科创12条”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进一步获悉,“科创12条”涉及60多个政策创新点,布局在区域创新、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环境四个方面,更加突出改革性、开放性、普惠性、针对性。满篇“真金白银”不说,更瞄准当前阻碍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准备了一箩筐的制度创新和改革的“真枪实弹”,让广大科研工作者大呼“解渴”。

  区域创新

   广东“科创12条”第一条就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措施》提出,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启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开放共享;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粤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等等。

   【划重点】

  这一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为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珠三角九市可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海外科研人员归国工作,选择的落脚点止于港澳,其中,内地相比港澳和海外明显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个“拦路虎”。以补贴的方式减轻科研人员在内地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旨在吸引更多的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来珠三角创新创业。

  此外,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案例】

  在珠三角工作的境外人才A,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按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纳税额80000×45%-15160=20840(元);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80000×15%=12000(元)。内地与香港个税差额为20840-12000=8840(元),所在地市可按此差额给予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创新主体

   “科创12条”第四条为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第六条为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措施》提出,对标国家实验室,在重点领域建设10个左右省实验室,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粤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并直接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评估优秀的省财政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等等。

   【划重点】

  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实质上提高至100%。

   【案例】

  A企业2017年研发费用投入为50万元,其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万元,根据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政策,其中30万元(40万元×75%)的研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免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分别减按10%、15%、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由地方财政给予一定奖补。

  若A企业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为小型微利企业,则获得奖补金额为40万元×25%×10%=1万元;若A企业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则获得奖补金额为40万元×25%×15%=1.5万元;若A企业单纯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获得奖补金额为40万元×25%×25%=2.5万元。

  创新要素

   “科创12条”第二、三、七、八、九等条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聚焦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用地保障等。《措施》提出,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率先实施更优人才永久居留政策,在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缩短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期限;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等等。

   【划重点】

  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外籍人才短期(90日以内)来粤工作,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此外,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效、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科技型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案例】

  某外国专家,临时受邀到广东参加学术会议,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在我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可凭广东省和广州市、深圳市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到广东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的F字签证。

   【划重点】

  此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案例】

  甲市内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A,其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用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为2.6,由于业务扩张原因,依法将建筑容积率扩大到3.1。容积率扩大获市国土部门批准的时点下,该楼面地价评估单价为4000元/平方米。按照全额征收土地价款差额,须补缴8000×(3.1-2.6)×4000=1600万元。

  而若甲市试行这条政策,对扩容部分只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的20%,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只需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为1600×20%=320万元,节省了用地成本1280万元。

  创新环境

  “科创12条”最后两条重在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以此营造健康的科技创新环境。《措施》提出,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等等。

  【划重点】

  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解决产业发展“缺核少芯”等瓶颈问题,广东将围绕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探索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率先面向全国开放申报,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

  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

  【案例】

  揭榜制是一种新型科研组织模式,通过公开悬赏方式,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主要目的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广东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揭榜制重大科技项目强调核心技术的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在项目需求遴选与审核上强调项目需求的可行性、必要性,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推广难度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重大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