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14年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科技投融资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 : 2014-10-11 10:10:43 来源 : 广东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一、专题一: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专题编号:0805)

  (一) 专题背景。

  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是放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信贷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专题,鼓励银行等信贷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科技租赁等专为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鼓励保险公司运用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工具,分担和降低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的风险,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难题。

  (二) 专题内容。

  1.信贷服务补贴。

  对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2.信贷融资风险补偿。

  对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贷融资等相关业务时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偿。

  本专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 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 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
  (四) 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五) 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六) 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七) 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3.风险准备金。

  为科技银行、科技支行的“风险准备金”提供滚动注资,促进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数量;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三) 申报要求。

  支持对象包括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科技支行以及从事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融资租赁等科技金融相关业务且具有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设计的具有风险管理流程和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

  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科技融资租赁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科技金融服务必须是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内发生的业务。此外,相应机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支行。

  (1)经银监会审批同意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
  (2)科技支行必须具有由省行级以上管理机构(或省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
  (3)申报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客户;
  (4)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5)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50%。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设立;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及所属地方金融办(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3)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5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50%;
  (4)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超过年化利率18%;
  (5)不良贷款率不超过3%;
  (6)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3.科技担保机构。

  (1)在广东省依法成立,主要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科技担保费率不超过3.5%;
  (2)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无出资不实问题;
  (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4)上一年度发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额不低于1亿元;
  (5)担保机构的外部信用评级至少AA级以上。

  4.科技融资租赁公司。

  (1)在广东省依法注册设立,正常运营1年以上,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实际融资租赁额5千万元(含)以上(以租赁合同及相关收入凭证、银行凭证为依据);
  (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5.科技保险机构。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设立,从事科技保险业务的省级及以上保险机构;
  (2)补贴限于经国家认定的以下4种科技保险险种: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断保险;
  (3)符合监管要求,经营规范。

  (四) 纸件及附件要求。

  1.申报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按照机构类别提供以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业务凭证材料:
  科技支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借据;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授信文件、发放贷款凭证/借据;
  科技担保机构:科技贷款担保合同、担保费支出票据(银行贷款相关票据、支付担保费票据);
  科技融资租赁机构: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租赁费用收入凭证、银行单据凭证;
  科技保险机构:科技保险合同、企业已购买科技保险的保险费入账凭证;
  (5)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材料。

  2.申报风险准备金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省、市(区)科技部门与合作银行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
  (6)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到位证明;
  (7)科技支行相关管理措施证明材料;
  (8)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6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银行主管部门验查原件。

  (五) 支持方式、强度。

  1.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的一次性补贴。

  根据以下指标给予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一次性补贴:(1)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和金额;(2)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为质押的信贷业务比例。单个申报单位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业务的风险补偿。

  根据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提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数量和金额,按照科技信贷的实际投放金额(或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的不良率给予风险补偿。单个申报单位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1)科技支行。仅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质押担保而无其他抵质押条件的贷款,按实际投放的贷款余额不超过3%的比例计算,其余按照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放的贷款余额不超过1%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仅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质押担保而无其他抵质押条件的贷款,按贷款余额的5%的比例计算,其余按照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放的贷款余额按照3%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3)科技担保机构。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股权等为质押的信贷担保业务按新增担保额的3%计算,其他科技信贷担保业务按新增担保额的1%计算风险补偿金;
  (4)科技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新增融资额的1%计算风险补偿金;
  (5)科技保险机构。科技保险险种属于以下险种的,即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断保险,按上述4个险种赔款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金。单个申报单位每年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风险准备金。

  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联合各地市和银行出资设立风险资金池,省级财政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发生代偿时按照“风险准备金”设立时的相关协议和规定程序执行,具体内容由省科技厅与各地市及相关银行共同协商制定。

  二、专题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与补偿(专题编号:0806)

  (一) 专题背景。

  为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计划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设立“科技金融创投联动与补偿”专题,加快我省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步伐,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机构(以下统称创投机构)更多地投向初创期和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 专题内容。

  1.跟进投资与风险补偿。

  对已经设立并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机构)进行跟进投资,并对其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予以风险补偿。

  2.引导基金。

  以引导基金的方式与其它创投机构共同设立主要为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各地市成立引导基金,支持省市联动设立新的主要为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基金)。

  (三) 申报要求。

  1.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可以是已设或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已设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跟进投资,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引导基金;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在所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获得跟进投资同时获得风险补偿。

  2.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偿。

  跟进投资与风险补偿的申报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相应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必须为我省注册机构,设立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出时设立未满3年的,且投资领域主要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4)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6)管理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管理团队或所委托的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有至少3个成功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7)基金金额的40%已经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8)承诺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的比例超过资金总规模的60%。

  3.引导基金。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基金必须是主要投资于我省初创期或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定义同上),由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申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须注册在广东省内;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承诺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的比例超过资金总规模的60%(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定义同上);
  (3)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7)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管理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③实缴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管理团队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⑤管理团队有至少3个成功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⑥管理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
  ⑦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⑧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 纸件及附件要求。

  1.跟进投资与风险补偿。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跟进投资与风险补偿的申请方案(包括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架构;投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已投资企业及拟投资企业介绍,以及具体的增资方案及风险补偿方案);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到位及成立的证明文件:投资人协议、股东会/合伙人大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营业执照;投资当年年度审计报告;
  (4)受托管理投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绩说明书与成功案例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5)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引导基金。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设立引导基金申请方案(包括对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背景和目标;创业投资企业的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架构;投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已投资企业及拟投资企业介绍,及具体的参股方案及风险补偿方案);
  (3)创业投资企业募集的证明文件:拟投资人共同签订的出资协议、拟投资人的证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5)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拟);
  (6)受托管理投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绩说明书与成功案例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7)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8)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9)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 支持方式、强度。

  1.跟进投资与风险补偿。

  根据基金或机构向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金额和数量,对创业投资企业予以阶段参股,具体方式为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完成的对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金额30%的比例对基金或机构予以增资;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比例达到超过资金总规模的60%的目标后,给予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众筹机构不超过省财政增资额20%的一次性补贴作为风险补偿。每个增资项目参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家创投管理企业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引导基金。

  以不超过30%的比例引导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3.退出方式。

  本专题资金参股股权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1)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本专题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2)如在参股期内未达到有关要求及违反有关规定,本专题资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相关责任单位须一次性购买全部本专题资金股权,购买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出资额,以及阶段参股期内按照购买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发生严重违约,将向社会公布违约者名单。

  4.委托管理。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管理对象作为本专题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阶段参股项目中本专题资金股权的投资、管理和退出工作。资金管理对象不能与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或其所委托的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关联关系,并且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三、专题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编号:0807)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是聚集各地科技金融资源,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性平台和网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体制”的要求,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加强我省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政策、融资产品、中介服务等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

  (二) 专题内容。

  1.科技金融综合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对省和各地尤其是高新区、专业镇、民营科技园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内建设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予以补助。对我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项目进行支持。

  2.省级科技金融专项工作补助。

  对承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组织等重大科技金融活动的组织机构和单位给予活动经费支持或补助。对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国家和省级科技金融试点工作给予支持。

  3.科技金融服务。

  对在全省各地市尤其是在高新区、专业镇、民营科技园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内从事科技信用体系、科技成果交易、科技金融统计、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资本市场建设等科技金融的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省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予以支持。

  (三) 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四) 纸件及附件要求。

  1.《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可行性报告;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提交纸质材料时,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6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查原件。

  (五) 支持方式、强度。

  1.科技金融综合服务网络建设。

  对省和各地建设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开展公益培训、科技金融特派员补贴、科技型企业价值评估与信用评级补贴等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咨询与会议等。对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省级科技金融专项工作补贴。

  对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国家和省级科技金融试点工作予以工作补贴,补助资金可用于试点市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开展的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对开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科技金融活动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科技金融服务。

  对在全省各地市尤其是在高新区、专业镇、民营科技园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内从事科技信用体系、科技成果交易、科技金融统计、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资本市场建设等科技金融的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省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专题四:科技再担保基金(专题编号:0808)

  (一) 专题背景。

  科技再担保基金是引导科技担保机构重点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科技担保机构创新专利权担保等产品的积极性,扩大科技担保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规模,降低科技担保机构向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风险的有效方式。构建好科技再担保体系,有利于克服科技担保机构因单体规模小或缺乏风险分担机制,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上参与不足的问题,引导科技担保机构加强创新,更好的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撬动银行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 专题内容。

  拟成立3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技再担保基金,由委托管理机构管理运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进行再担保,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基金的杠杆功能,提高银行及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和加大贷款规模,促进担保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及专利权质押等贷款担保的业务创新。

  点击下载:2014年度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申报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