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的通知

时间 : 2014-12-09 08:12:25 来源 : 广东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 【字体: 【打印】


粤科函规财字〔2014〕15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按照《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组织申报2014年度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粤港联合创新领域)。

  粤港联合创新领域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经与港方有关机构沟通协商而设立,将发挥广东毗邻香港的地域优势,加强粤港创新资源整合,提高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本领域围绕粤港两地科技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粤港双方优势,结合两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紧密联系,依托高新区、专业镇在政策、产业生态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建设自主创新品牌。项目选取当前粤港两地的科技发展热点进行联合资助,争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上取得突破,进而提升粤港两地的国际竞争力。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项目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自由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扶持。所有项目申报必须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进行申报及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二、支持内容

  面向粤港两地,优先支持光通讯系统及关键设备、大数据电子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数字化制造、新能源及节能功能材料、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建筑、生物医药等10个新兴技术领域,具体支持方向为以下两类:

  (一) 粤港创新平台建设专题(编号:0504)。

  1.内容:该专题主要支持两地高校联合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香港的大学及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港资企业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广东企、事业单位与香港相关机构合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省级合作基地等。

  2.支持强度:本专题为重点项目,每项支持200万元。

  3.目标要求:公共服务平台类合作,应具有开展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对本领域、本地区或本行业开展粤港科技合作具有服务、引导和示范作用,积极开拓、建设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网络。设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实施联合研究开发项目,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人才,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等。

  (二) 粤港科技合作项目专题(编号:0505)。

  1.内容:本专题主要支持上述技术领域有充分产业化前景的粤港合作项目。

  2.支持强度:本专题为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50万元。

  3.目标要求: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关键技术需要或社会民生问题,在国际三大索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应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培养科技合作创新人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三、申报要求

  (一)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十二五”规划;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符合《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 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各申报单位限申报平台建设项目1项。

  (三) 项目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粤港合作双方签订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提供与港方合作项目意向书的申报单位如项目获批立项,在签订项目合同书之前必须与港方在原意向书基础上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内提交;如未能按期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申报单位立项资格将被取消)。
 
  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具体要求如下:(a)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须加双方单位公章;(b)须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不接受双方以电子邮件及书信形式作为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四) 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以上(或高级)职称,从事相关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全日制博士毕业,从事相关科研工作3年以上。

  有企业参与的项目,要求企业必须有相关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财政扶持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企业参与的项目,企业投入经费不得少于申请财政资助的经费额度。(申报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或经费承诺证明原件)。

  (五) 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申报必须按照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可根据需要提交其他相关附件,原则上附件材料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如申报单位已经建成的实验室,已发表的重要论文,相关的专利以及项目执行团队以往完成的科研成果证明等。)

  (六) 经费预算。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强度不得超过本通知指引。

  (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1.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的;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四、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在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须提供与港方合作伙伴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复印件;有自筹经费要求的申报单位,须提供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或经费承诺证明原件)送交所属主管部门。

  (三) 审核推荐。省直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并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含推荐项目汇总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推荐(含推荐项目汇总表)。主管部门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 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列入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五、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9日下午5: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下午5:00。书面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下午5:00。

  六、联系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邮政编码:510033)

  (一) 省科技厅:交流合作处 董茗,020-83163865
  (二) 省财政厅:工贸处 邓玲玲,020-83170279

  附件: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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