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申报指南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和《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总体实施方案(2014~2018年)》(粤科规财字〔2014〕162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国内外先进基金管理机构、广东省各地市结合自身优势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扶持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领域发展,制定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申报指南。
一、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为推进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省财政拟安排7.5亿元设立投资基金,省科技厅为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集团”)为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逐级放大、多级联动、市场运作”原则,通过母基金方式与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合作在广东省内发起设立子基金,鼓励各地市财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为投资人参与子基金,投资基金与其他资本(含地方财政和社会出资人出资)按照1:3以上的出资比例进行募资。
投资基金整体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粤科集团管理,子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募集后(含地方财政和社会出资人出资),再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申报材料,由受托管理机构初审后报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审批。投资基金优先考虑投入有各地市财政配套出资(粤东西北地区财政配套出资条件可适当放宽)的子基金。
二、政策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决策,按照《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总体实施方案(2014~2018)》的部署要求,按照“瞄准前沿、精心选择、突破重点、努力赶超”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作用,投资未来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支持高水平的研发及应用重大创新平台,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支撑引领。
三、子基金合作形式
(一) 投资基金与申请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
(二) 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5亿元。
(三) 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四) 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才缴付。
(五) 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和协议约定,政府对子基金投资收益归属于投资基金的部分进行让利。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子基金收益按出资方实际比例进行分配,投资基金仅收回本金,归属于投资基金的收益按各3:3:4的比例分别让利给粤科集团、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投资基金让利收益。
四、子基金投资要求
(一) 子基金必须在广东省内注册,重点投资于广东省内重大科技专项领域科技型企业(项目),在省内重大科技专项领域投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重大科技专项领域包括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等。
(二) 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三) 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和承诺出资额的60%。
(四) 投资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五) 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六) 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七) 子基金不得再投资于其他基金。
(八) 子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子基金管理要求
(一) 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在广东省。
(二) 子基金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三) 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粤科集团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事项粤科集团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粤科集团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四) 粤科集团需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五) 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粤科集团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六、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一) 投资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投资基金份额的权利。投资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按出资方实际比例进行分配后,投资基金收回本金,其收益按各3:3:4的比例分别让利给粤科集团、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投资基金让利收益。
(二) 子基金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投资基金的应得份额。
七、申请机构条件
(一) 原则上必须是国际或国内领先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证券公司等),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至少有2个通过IPO或并购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或在拟投资领域有1个IPO或并购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
(二) 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 至少有5名具备10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 具有募集大量社会资本的能力。
(六) 对子基金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七)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投资基金的,将取消申请机构申报资格。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一)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 子基金设立方案。
(三) 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模板)草本。
(四) 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
(五) 各出资人的意向出资承诺函。各地市如配套出资,需出具出资承诺函。
(六) 子基金储备项目和募资能力介绍。
(七) 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机制、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制度。
(八) 申请机构最近3年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
(九) 申请机构及子基金的管理成员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十) 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九、操作程序
投资基金选择合作投资机构的步骤如下:
(一) 发布指南: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征集投资基金合作机构。
(二) 机构申报:申请合作的投资机构须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申请材料》(见附件)。
(三) 投资方案备案:粤科集团开展尽职调查、确定投资方案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调查通过后执行。
(四)开展投资:省科技厅与粤科集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确定的申请机构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将由粤科集团与申请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具体实施。
对确定的申请机构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将由粤科集团与申请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具体实施。
审批后一年内未完成相关设立手续的子基金,视为申请机构自动放弃投资基金合作机构资格,粤科集团将终止与其谈判及出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