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补充申报的通知

时间 : 2015-05-20 03:05:31 来源 : 广东省科技厅产学研结合处 【字体: 【打印】

粤科函产学研字〔2015〕6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月16日联合发布了《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粤科函规财字〔2015〕191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营造有利于我省创新能力不断进步的良好环境,省财政加大了对新型研发机构专项的支持力度,现进行补充申报,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内容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编号0902)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本专题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本专题主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创建、研发投入和研发条件改善,增强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人才团队的集聚、培养和提高研发水平。主要支持的内容有:

   (一)核补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仪器相关税收

  对未享受科研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

  对于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原则上每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本补贴。其中,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省新型研发机构。

   (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

  通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后,按一定比例补助。已经获得省、市财政纳入预算,稳定经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适用本研发经费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前述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并已通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和发展应围绕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布局,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发展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创新支撑和服务。

   (三)申报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单位应有丰富的科技产出,上年获得受理专利数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受理数不少于3项,每年应至少有1项以上重大成果实现产业化。

   (四)申报单位须具有较强的、稳定的研发团队,以及与发展水平相称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研发、产业化能力。

   (五)申报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单位应已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身可持续良性发展。

  三、组织方式和要求

  (一)本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式原则上采取自由申报的组织形式,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扶持。所有项目申报必须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进行申报及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二)项目申报必须按照网上申报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交指南规定的相关附件,未按规定提交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其他附件资料作为专家评审依据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自行决定是否提交,原则上附件材料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如企业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投资额度大的项目说明资金筹措来源及依据,提供项目执行团队以往完成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各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申报资料均必须真实可靠,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可与其他材料一并装订)。

   (三)本专题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规划)。

  2.新型研发机构制定的管理章程。

  3.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属企业独立举办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有董事会关于建设该新型研发机构的决议。

  4.申请核补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仪器相关税收的,需购置仪器设备的相关购置和完税票据等。

  5.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和1年以上地方财政专项拨款批件。

  6、申请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需提供上年度研发工作总结和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其中需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进行说明)。研发经费核算和补贴仅限新型研发机构本身,不含孵化企业、参股公司。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1.同一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5.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四、支持方式、强度

  申报单位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强度不得超过申报指南指引,本专项为奖补结合的后补助资助方式,即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对优秀初创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对已建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仪器设备进口相关税负或实际发生的自筹研发经费进行补助。本专项奖补经费仅用作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发展,其使用应符合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规范,违规使用者将追回资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核补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相关税收。新型研发机构未能享受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给予已缴纳的上述税收总额5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省新型研发机构,通过评审择优,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补助。上年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后,按支出额的不高于20%进行补助;单个机构年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每新型研发机构至多只能获得一次初创期建设补贴。同一申报年内同一申报单位至多只能获得一种方式支持。本年度申报但未获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未超过项目限项要求的,可自动进入下一年度的评审(也可以退回修改补充后再提交)。

  (五)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仪器相关税收核补和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实际扶持额,在本指南规定下以现场实际核查数为准。

  五、申报程序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为准)送交所属主管部门。

   (三)审核推荐。省直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并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含推荐项目汇总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推荐(含推荐项目汇总表)。

   (四)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列入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六、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下午5: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下午5:00。书面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下午5:00。

  七、联系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邮编:510033)

  (一) 省科技厅:

  规划财务处 赵劲松,电话:020-83163832(综合性业务咨询)

  产学研结合处 张志彤,联系电话:020-83163387(专项咨询)

  广东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技术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二) 省财政厅:

  教科文处廖建光,电话:020-83170070(财政资金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