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16年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专题一:科技投融资风险准备金及风险补偿
(一)专题背景
科技投融资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密集程度高、可抵押资产少,为加强与银行、投资机构等金融部门的合作联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本专题。
(二)专题内容
1.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对在孵化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实际产生的风险损失和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实际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相应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支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融资发展。
2.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1)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省市(或区、县)联动设立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或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科技信贷风险,拉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
(2)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在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单独设立面向广东省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的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与相关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对广东省科技金融信息平台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出现的坏账项目实际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或追加补偿。已经设立了风险准备金的地市和高新区先行先试,与升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联动,积极推荐科技企业在广东省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线上融资获得贷款支持。
(三)支持方式、强度
1.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5〕1088号)执行。
2.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1)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省级财政资金对地市(或区、县)设立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地市(或区、县)财政出资的一定比例(珠三角地区不超过3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80%)予以支持,单笔不超过3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注入地市(或区、县)风险准备金池或风险补偿基金,由地市(或区、县)风险准备金或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与省科技厅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及风险代偿程序。
(2)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省级财政资金面向广东省科技金融信息平台设立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
本专题不采用竞争性评审,采取因素分配法或专家论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四)申报要求
1.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5〕1088号)执行。
2.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申报对象为地市(或区、县)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必须以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为主要目的,必须制定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引导银行贷款金额放大倍数应不低于风险准备金的5倍。省、市(或区、县)的财政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合理,代偿程序规范。
3.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申报对象必须具备省级风险准备金管理经验,建有省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拥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在风险准备金相关理论及政策研究方面有一定积累。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5〕1088号)执行。
申报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6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参照业务系统模板);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的单位必须提供由所在地市(或区、县)出具的财政资金到位证明、地市(或区、县)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风险准备金委托管理协议;
4.申报省级风险准备金的单位须提供省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相关管理经验、理论及政策研究方面的佐证材料。
专题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
(一) 专题背景
为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计划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设立“科技金融创投联动”专题,加快我省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步伐,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机构(以下统称创投机构)更多地投向初创期和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专题内容
1.新三板科技基金。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主要投资“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科技型企业的新三板投资基金实施股权投资,优先支持孵化器内设立的新三板科技基金。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基金。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主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天使投资基金(2015年已获该专题引导基金的除外)实施股权投资。
3.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上领先投资于我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带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跟进投资的天使投资基金实施股权投资,优先支持孵化器内设立的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
(三) 支持方式、强度及管理要求
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新三板科技基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基金、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0%,投资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本专题委托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专题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本专题资金股权的投资、管理和退出工作。粤科金融集团不能与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或其所委托的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关联关系,并且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本专题不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委托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尽职调查后,采用因素分配法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实施股权投资。
(四)申报要求
支持对象为拟注册或已注册在广东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可以是已设立或拟设立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报单位为全国优秀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1.新三板科技基金
(1)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要求或做出如下承诺的基金可以进行申报:
基金投资在广东省内“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基金总额的80%以上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符合国家科技政策方向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企业。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基金管理机构,支持对象为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基金如已设立,设立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出时设立未满3年,基金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并通过监管部门备案,设立存续期限不少于2年;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管理团队具有新三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新三板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管理团队或所委托的新三板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新三板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有成功推动企业挂牌新三板案例。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基金
(1)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要求或做出如下承诺的天使基金可以进行申报:
基金总额的60%以上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或超过专项资金支持额2倍的资金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基金优先投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支持对象为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基金如已设立,设立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出时设立未满3年,基金总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管理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管理团队或所委托的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成功IPO案例;
3.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
(1)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要求或做出如下承诺的基金可以进行申报:
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广东省内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且设立了专用于投资平台股权众筹项目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配套投资基金)上设立的领投基金;基金总额的60%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或超过专项资金支持额2倍的资金投入到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支持对象为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基金须注册在广东省内,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基金如已设立,设立时间在申报通知发出时设立未满3年,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管理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管理团队或所委托的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成功IPO案例;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1.新三板科技基金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所受托管理基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受托管理基金投资项目企业的出资合同、资金划款证明;
(5)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营业执照,全国股转系统核准企业挂牌的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提供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基金
(1)《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参股投资申请方案(包括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架构;投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已投资企业及拟投资企业介绍,以及具体的增资方案);
(3)已设立的提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到位及成立的证明文件:投资人协议、股东会/合伙人大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营业执照;投资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拟设立的提供:创业投资企业募集的证明文件:拟投资人共同签订的出资协议、拟投资人的证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拟)
(4)受托管理投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绩说明书与成功案例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6)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互联网股权融资领投基金
(1)《2015年省科技项目投资领投基金申请表》;
(2)设立投资基金申请方案(包括对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背景和目标;创业投资企业的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架构;投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已投资企业及拟投资企业介绍,及具体的参股方案及风险补偿方案);
(3)创业投资企业募集的证明文件:拟投资人共同签订的出资协议、拟投资人的证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5)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拟);
(6)受托管理投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绩说明书与成功案例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7)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8)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9)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退出方式
本专题资金参股股权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1)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本专题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2)如在参股期内未达到有关要求及违反有关规定,本专题资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相关责任单位须一次性购买全部本专题资金股权,购买价格为本专题资金原始出资额,以及阶段参股期内按照购买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发生严重违约,将向社会公布违约者名单。
专题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一)专题背景
创新创业大赛是培育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整合创新创业要素,激发市场活力,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专题内容
1.优胜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补贴
对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港澳台赛的优胜企业和团队予以创新创业补贴。
2.创新创业大赛组织
支持相关机构开展2016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港澳台赛的发动、宣传、评审、尽职调查、决赛等组织工作。
(三)支持方式、强度
1.大赛优胜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补贴
(1)对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优胜企业最多200家,根据参赛成绩获奖情况以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新创业补贴。对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优胜团队最多40个,根据参赛成绩获奖情况以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创新创业补贴。
(2)对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的优胜企业和团队共最多15名,根据参赛成绩获奖情况以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新创业补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补贴资金由大赛组织单位先行垫付,省财政资金按照实际垫付金额据实核拨。
2.创新创业大赛组织
2016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港澳台赛组织单位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程序进行。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扶持项目的企业和团队需已报名参加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或港澳台赛,省科技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拟补贴企业和团队名单,企业和团队无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另行注册、申报,但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团队需在决赛结束后6个月内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企业。
2.同时参加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港澳台赛的企业、团队不重复奖励。
3.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创新创业大赛组织经验,有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和辅导企业、团队参赛的能力。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1. 2015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优胜团队需提供注册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2.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项目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程序提交相应材料。
专题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一)专题背景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是聚集各地科技金融资源,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性平台和网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体制”的要求,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加强我省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政策、融资产品、中介服务等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
(二)专题内容
1.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科技金融政策研究
支持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开展推动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企业改制服务、融资路演、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的科技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定制化投融资解决方案。支持开展科技金融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
(三)支持方式、强度
同等条件下对2014年和2015年未获得省级财政资助的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给予优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1.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申报单位为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或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省财政经费用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使用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2.科技金融政策研究申报单位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或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申报地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科技金融政策研究项目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6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