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关于组织2023年度第二批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的通知
粤基金函字〔2023〕34号
各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粤科监〔2020〕7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科规范字〔2021〕4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管理细则(试行)》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组织集中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省基金项目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项目范围
(一)截至2023年7月31日项目合同到期未验收的省基金项目。
(二)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项目,可在到期前一年内提出验收申请[2024年10月31日(含)之后到期的项目不予验收]。
二、验收形式及组织单位
(一)材料验收。
财政经费50万(含)以下的项目进行材料验收。
(二)会议验收。
财政经费50万以上的项目进行会议验收。
(三)组织单位。
本次验收工作由省基金委统一组织。
三、验收时间及地点安排
(一)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17时为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截止时间。
(二)会议验收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验收申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验收申请阶段,应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上传下列验收申请材料:
(一)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
1.非“包干制”项目
(1)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写验收申请书时,在附件清单页签中的“温馨提示”中可下载非“包干制”项目经费决算表模板),无须单独开展经费审计。
(2)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费决算表等附件。
(3)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包括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费决算表等附件)。
注意事项:非“包干制”项目间接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2.“包干制”项目
(1)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写验收申请书时,在附件清单页签中的“温馨提示”中可下载“包干制”项目经费决算表模板),无须单独开展经费审计。
(2)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包括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费决算表等附件)。
注意事项:“包干制”项目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
(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1)。
(三)项目成果的佐证材料。
1.省基金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在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或“Guangdong Basic and Applied Basic Research Foundation”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
2.论文、专著、重要报告等标注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包括项目组成员;其他成果应标注项目主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且成果完成人包含项目组成员。
3.提交的成果材料必须是在项目执行期内取得的,并且真实有效。
4.不得提交与项目无关的成果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变更材料等。
五、验收结论及经费处理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通过。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结题。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经费。
(三)不通过。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1.违规使用资助经费;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及其他科研诚信问题;3.项目基本未开展研究工作(基本未开展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任务);4.取得的成果与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相关;5.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验收不通过的,按有关规定追回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的资助经费,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记录,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注:项目基本未开展研究工作(基本未开展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任务),追回所有项目经费]。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项目承担单位高度重视结题验收工作,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杜绝违规违纪行为,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联络沟通,按时完成验收相关工作。项目验收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二)根据《项目管理细则》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在不晚于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即将到期但无法按期验收的项目,请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延期、主动终止结题等手续。若不按相关要求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实施被动终止结题,根据情况,记录科研诚信,以及对项目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对项目依托单位采取调整单位省基金面上项目申报数量等处理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不予同意2024年10月31日(含)之后到期项目的验收申请。同时,必须严格审核提前申请验收项目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的完成情况,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同意验收申请。
(四)本次验收申请资料均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实行无纸化提交。材料验收采用通讯评审,会议验收采用现场答辩。验收评审专家均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查看项目验收材料,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验收申请材料准备和上传工作,避免因上传的验收材料不齐全(特别是项目成果的佐证材料)导致验收申请无法按时通过或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要点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未对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的,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调整单位省基金面上项目申报数量等处理措施。
(六)经省基金委确认公示验收结论后,项目负责人可在阳光政务平台下载项目验收书电子版(系统自动加盖项目验收专用章)并自行保存,无需提交纸质验收书。
(七)本次验收需要在线填写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技成果统计表。
(八)会议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需提前做好汇报准备(负责人使用PPT汇报15分钟,专家提问15分钟)。
(九)本次验收组织的相关费用由省基金委负责。
(十)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的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3。
(十一)申请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附件4),请于2023年11月3日前向省基金委提交终止结题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材料邮寄至我委。此外,还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报销凭证扫描件,若项目经费未使用,则无须提交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以及提交项目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电子材料可发送至我委邮箱。
七、联系方式与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黄老师,020-87567850
夏老师,020-87581820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道东莞庄一横路116号广东生产力大厦623室基金项目部
联系邮箱:skjt_sjjwxmb@gd.gov.cn
附件:1.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模板)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