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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纪律的钥匙——请示报告的发展脉络

时间 : 2019-01-26 17:20:01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 【打印】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自此,严格执行请示报告被上升到条例的高度。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效力等级高,约束性强。请示报告是整顿纪律的钥匙,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便提出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命题,梳理请示报告的发展脉络有助于各地区各部门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1923年6月,中央就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开启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大门。

  1928年10月17日,中央在《关于各省委对中央的报告大纲》中对报告的时间、种类、内容以及保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警示不按时提交详细报告者“中央即停发经费”。

  1931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建立报告制度问题》的通令,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建立下级向上级经常作报告的制度和上级对下级实行工作检查的制度。

  1932年11月25日 ,《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通令》进一步要求各部队把向上级报送材料作为一项制度。

  1942年9月,中央进一步颁布《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各根据地领导机关在实行政策及制度时,必须依照中央的指示。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

  1948年1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央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对报告的负责主体、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撰写方法、报告的时间频率等都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1948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 《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

  1948年6月25日,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具体规定了税收政策等 18项内容,必须在事先及事后报告中央。

  1948年9 月8日至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以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项工作中的决定权和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自此,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

  1953年3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共中央,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方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内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1982年十二大党章至2017年十九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实践充分表明,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党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必须长期坚持。

  1988年4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发《关于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包括四项内容,报告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报告内容包括党风在内的三条;规定了重要问题要做专题报告;要经常向中央纪委报告的内容;向同级党委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中央报告。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内报告制度。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工作,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

  199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定期要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进展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党中央写出报告。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党内报告制度应用于党内监督条例中,既约束了党组织及其成员,又丰富了党内报告制度的内容。

  2009年7月,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这是关于巡视制度的首次正式规定,也是巡视制度中首次规定党内的请示报告内容。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的:“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对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