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通报频现“利用影响力受贿”,提醒领导干部—— 管住自己 还要管好“身边人”
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消息。经查,王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离职后利用本人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是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不同于普通受贿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西南政法大学教师、刑法博士李仲民表示,不管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还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人”,都可能因为利用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梳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通报不难发现,与王锐类似,一些领导干部在任时以权谋私,离职后仍不忘利用影响力“捞上一笔”,也因此同时涉嫌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如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耿黔生,就被通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原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除了不正确发挥“余热”的离职领导干部外,还有部分在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如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宁都县委原书记王四华被查后,其胞弟王某甲也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查,2013年至2018年,王某甲利用王四华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请托人职务晋升及工程项目中标、承建过程中,收受请托人所送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
更有甚者,“身边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金额,比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受贿的金额还多。如浙江省龙泉市原市长季柏林司机章作东曾以市长“身边人”的身份,提出帮龙泉市某公司负责人张某“运作项目”。随后,章作东请求季柏林对张某的项目给予关照。后来,龙泉市政府对某地块的挂牌竞买资格予以设置,使得最终符合资格的只有张某一家公司。仅此一项,章作东便从中获取非法收益32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章作东利用影响力受贿367.6万元,比季柏林受贿的金额还多出100多万元。
“公权力姓公,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手中有权,还是有因过去职权存在的影响力,都不能用来为自己或‘身边人’谋私利。”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张勇表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对受贿罪的补充,也提醒领导干部,不管是在任还是离职,都应该管住自己,管好“身边人”,切莫因为试图利用公权力影响来谋私,触碰了纪法红线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