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规章制度发现——差旅费管理越来越具体化规范化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发现,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到《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细化,可操作性越来越强。
201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差旅费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比如,要求“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要求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等。
同年12月8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差旅管理、差旅费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比如,要求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制度更具操作性,要求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费用。但对伙食补助费每餐交纳标准、市内交通费用交纳标准都没有列明。
本次《通知》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解决了此前交纳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在伙食补助费方面,要求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市内交通费方面,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在强调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还明确接待单位要按规定收取费用,解决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的问题。还规范了财务管理,明确凭证开具和收取资金账务处理方式,防范风险,解决此前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方式不明晰、不规范的问题。
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印发,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