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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诫勉谈话的尺度和温度系列调查诫勉谈话不该只是一道程序

时间 : 2019-08-18 18:03:56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字体: 【打印】

  诫勉谈话作为彰显组织严管厚爱的一项重要的党内谈话方式,既强调“诫”的严肃,注重警示作用,又强调“勉”的关怀,注重激励作用,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是用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违纪行为轻微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起到了良好的临界预警作用,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但是,一些地方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规定不明确,“诫”的尺度不精准;程序不规范,“勉”的温度不暖心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诫勉谈话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何准确把握诫勉谈话的尺度和温度,使其真正触及谈话对象的灵魂,达到抓早抓小、治病于初萌的目的,在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更好地发挥利器作用?近期,本刊记者采访有关部门专业人士,深入部分省、市、县(区)、镇(街),对话多位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的谈话主体及谈话对象,解读政策规定、剖析问题原因、反映地方探索,推出系列调研文章并形成专题,敬请关注。

  说起自己半年前因失职失责被诫勉谈话时的场景,张平的印象已经有些模糊了。他只记得自己大老远赶到谈话点,工作人员告知他诫勉决定并简单指出他的问题后,几分钟的“谈话”就结束了。组织为什么最终给了自己诫勉谈话处置,张平至今也不是很明白。在他看来,这个诫勉谈话更像是一道告知结果的程序。

  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做法在各地并不鲜见。有的地方诫勉谈话甚至省去了谈话环节,直接以书面形式完成通知、填表、报告等整个流程。至于前述事情中为什么省略谈话环节,该地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一名同志说,之前调查核实时已经谈了很多次,谈话对象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此诫勉谈话时就没必要再谈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针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所作的一种处置方式,它既要有“诫”的严肃,发挥“棒喝”的警醒告诫作用,也要有“勉”的温度,体现组织教育挽救的关怀,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重要体现。可以说,诫勉谈话是斩断破纪甚至破法通道的重要关口,发挥着临界预警作用,决不该只是一道程序。

  早在2005年,中央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党的十八大后相继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都对诫勉谈话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诫勉谈话逐渐成为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这从一些地方近年来诫勉谈话人数的持续增长可见一斑。以四川省达州市为例,该市纪检监察机关2006至2015年10年间共诫勉谈话106人,2016年诫勉谈话52人,2017年238人,2018年575人。

  但应该看到,由于对诫勉谈话的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把诫勉谈话当成了“拉家常”,导致同一类问题在谈话对象身上反复出现;有的把诫勉谈话当作替代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定性量纪缺乏规范性;有的将诫勉谈话作为推动工作的手段,对迟到早退以及上班时间网购、吃饭等问题使用诫勉谈话。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诫勉谈话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诫勉谈话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它虽然不同于党纪处分,但也不同于一般的谈心谈话。”在四川省达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熊隆东看来,诫勉谈话是一种“个性化教育”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讲规范,更要讲政治。

  为了防止诫勉谈话走过场,一些地方通过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从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等方面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

  在谈话主体的确定上,大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如陕西省西安市纪委2016年出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针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其他党员干部3类对象,分别明确了诫勉谈话的主体。其中,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由上一级纪检机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来谈,以此体现诫勉谈话的权威性。

  在谈话内容上,陕西省渭南市纪委监委规定,诫勉谈话要一针见血指出谈话对象的问题,告知其违反了哪些纪律规定,对问题造成的后果和危害进行分析,让谈话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明确提出整改要求,体现“诫”的力度。同时,把握谈话对象的情绪,做好心理疏导,鼓励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进取、担当作为,彰显“勉”的温度。

  “什么情形适用诫勉谈话,需要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干部吕卓介绍,今年初,他们经过核查发现,一名分管副局长对下属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问题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市纪委监委综合考虑违纪事实、违纪原因、危害影响、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认为该副局长的行为属于轻微违纪问题,可以免予纪律处分,就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综合考量,是多地严格诫勉谈话适用标准的普遍做法。比如,安徽省重点从突出“关键少数”、把握时间节点、掌握数额情节、区分态度表现、体现容错纠错、注重处理效果等6个方面考虑诫勉谈话政策把握尺度;甘肃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综合分析研判,既不降低标准宽松处置,也不随意拔高处理档次。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地方从程序上对诫勉谈话的规范性进行保障。天津市纪委监委要求严格审批权限和集体讨论,需要进行诫勉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层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诫勉对象为市管各部门和各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报市委书记批准。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在纪委常委会研究之前,采取“双审双签”,由案管部门、审理部门分别审核、出具意见、签字背书,凸显诫勉谈话的严肃性和约束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使用诫勉谈话措施最为集中的,是不担当、不作为和“四风”问题,特别是在“三大攻坚战”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使之成为许多地方开展政治监督、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的有力抓手。比如,2018年以来,四川省达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诫勉谈话776人次,其中针对脱贫攻坚领域问题136人次,环保领域问题78人次,针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500余人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9人次。

  地方的这些探索,对于找准诫勉谈话定位、保证谈话质效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不少同志坦言,由于制度不够明确具体,领导个人认识水平、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诫勉谈话认定不严格、操作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基层,随意性比较强。

  鉴于此,接受采访的地方、部门同志建议,应进一步完善诫勉谈话相关制度规定,细化适用情形、操作流程,必要时可提供具有借鉴性的典型案例,为精准运用诫勉谈话措施、规范开展诫勉谈话工作提供具体可行的制度和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