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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问责主体 压实政治责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二

时间 : 2019-09-08 15:10:57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 【打印】

  2019年8月,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对4个县直部门1个乡镇的17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在当地引发干部群众热议。

  几个月前,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以《吉安永丰:养猪场污水直排恩江河 谁来监管遭“推诿扯皮”》为题,对永丰县恩江镇营前村枧圣家庭农场非法排污、违规经营及有关乡镇、单位失职失责、推诿扯皮等问题进行了曝光。

  经查,枧圣家庭农场自2012年建设运营以来,一直没有办理动工报建、林地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和环保认定手续,且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不达标,甚至直接安装水管将污水排入恩江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恩江镇、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履职不力、作风不实,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诫勉谈话处理等。

  一口气问责17名领导干部,足见力度之大。更令人关注的是,这份问责通报是由永丰县委下发的。

  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问责,在2016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已经作了规定。党组织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机关。上述案例中,永丰县委履行了问责主体的职责。但从实践中看,一些地方各类问责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平衡,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的现象,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主动问责不够,问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

  一些党委(党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之所以出现落实问责职责不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有的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片面地把问责完全看成纪委的事;有的在问责工作中没有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发现或收到应当问责的线索后,不自行开展问责,而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抓好新修订《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需要各个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江西省吉安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曹蕾介绍,在吉安,党委压实主体责任,对组织、宣传、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督促作用。2016年、2017年、2018年党委及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占比逐年上升,分别是11.4%、38.9%、41.2%,问责不再是纪委“单打独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参加此次《问责条例》修订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相关负责人谈道,修订后的《问责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各类问责主体的职责,目的就在于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各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