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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3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7-06-19 11:06:38 来源 : 广东省科技厅办公室 【字体: 【打印】

粤科函政字〔2017〕1008号

  (C类)

曾祥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加强省属科研机构能力建设、增强自主创新供给能力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有关进一步加强省属科研机构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

  省属科研机构是我省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是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创新主体。我省一贯重视省属科研机构能力建设,在历次科研机构改革过程中,都专门出台政策文件指导推动改革。近年来,随着省属科研机构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挑战。为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我省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推动科研机构改革。

  一是大力推进省科学院的重组建设。组建新的广东省科学院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实践,也是我省科研机构改革的重要试点。2015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正式启动省科学院重组工作。此次重组,整合省内优质科研资源,将原与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合署办公的广东省科学院与广州分院整体脱钩,与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石油化工研究院等整合组建新的广东省科学院。在此基础上,突出省科学院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对相关科研院所进行转并、整合,科学设置18个骨干科研院所。新的省科学院重点面向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发展趋势,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定位在“聚焦产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兼顾重大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力图打造成为广东产学研合作与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的组织载体、创新驱动发展的枢纽型平台。省委专门出台指导性文件《关于省科学院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粤委办〔2015〕34号),围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加强经费保障等三个方面,明确提出“十六条”含金量很高的指导性、支持性政策措施。并专门成立省科学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督办科学院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专门就省科学院重组和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为省科学院重组建设指明了方向。省科学院挂牌成立后,按照广东省科学院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相关部门成立广东省科学院建设督导组,负责督促指导省科学院建设推进工作,协调省直单位支持省科学院建设相关事宜。督导组贯彻“边建设、边发展、边贡献”原则,积极协调省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省科学院组建工作。省科学院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突出创新驱动,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组建方案,有序开展重组和建设工作,并初步建立起以骨干院所为主体,以产业技术联盟单位为依托,以分布在全省各地的平台或分院为延伸,以联盟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载体,由“产业、区域、企业”三大圈层构成的协同创新体系,努力实现为广东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大力培育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又一突破口。近年来,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配置、民间力量自发参与相结合,以省部产学研结合为抓手,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促进新型研发组织发展。2014年9月28日,省委、省政府专题召开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现场会,2015年5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0个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落实支持政策,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初期建设、研发投入、研发仪器购置以及研发骨干团队引进等的财政资金补助,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动深圳光启、华大基因、华中科技大学东莞研究院等为代表的一批新型研发机构蓬勃发展。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带动下,我省科研机构较好地充当连接高校和企业之间的“二传手”,激活了创新链上下游的活力,提高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效率。新型研发机构异军突起,成为广东推进源头科技创新,发展新兴产业的全新生力军。目前,全省已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180家,在源头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端人才培育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创新成效。

  三是深入开展科研院所改革调研工作。在省科学院试点改革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践的基础上,2016年,省科技厅牵头围绕科研院所管理改革进行了一系列调研工作,先后召开近10个专题座谈会,并深入到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林科院、广业公司、广晟公司、厅属院所等,与院所领导、机关同志、一线科研骨干等进行充分交流,收集了相关意见建议,并开始着手起草相关旨在推动科研院所管理改革的意见措施。在深入调研中也发现:(1)国家层面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财政、审计等方面改革,推进步伐还不够大,部门之间政策还不够配套衔接,部门“红线”还现实存在,对科研院所的“放权”“松绑”措施还不能有效落地,直接影响到地方相关改革举措的真正落实。(2)作为省属科研机构改革试点的省科学院“十六条”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受部门红线制约、自主权下放不充分、相关政策措施不够衔接配套、历史遗留问题等现实因素影响,有的政策落实还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有的工作试点经验还不够成熟,不宜立即推广到其他院所。(3)除省科学院、省农科院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外,其他省属科研机构零散分布在各个行业,分属不同主管单位管辖,在编制、人员、经费、科研能力、历史积淀、现实困难、应对市场能力、主管部门重视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之前我省出台的相关改革政策的落地落实还有不少障碍。(4)近年来,我省已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即广东科技创新12条)、《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5〕46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6年3月31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12月1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4号)、《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粤府函〔2016〕363号)、《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后绩效工资总量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已有不少涉及科研院所改革的政策措施,抓好这些已有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就能有效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因此,出于改革实效考虑,暂缓出台新的科研院所改革政策,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出台新的改革政策。

  二、关于设立省属科研机构专项资金

  (一) 近年来,我省已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建设。一是设立省属科研院所改革创新领域专项。在省财政设立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设立专项用于扶持省属科研机构发展。按照《广东省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申报广东省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专题计划项目(分两个专题:一是稳定性支持类项目,稳定支持年度预算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省属科研机构,自主选题,主要进行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开展科研与交流活动,营造创新环境,保障省属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本项目一次申报,立项后连续滚动支持3年。二是竞争性支持类项目,用于支持省属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题,开展优势领域研发活动和创新平台建设,不断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省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内容涵盖科技基础条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平台建设、科技服务和战略研究等,优先支持围绕省重大科技专项、经济社会转型升级选题的项目。通过稳定性和竞争性相结合的支持方式,促进省属科研机构提升综合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科研成果产出,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科技支撑。二是在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省属科研院所。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2017~2019)》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有关精神,省科技厅在组织专项资金申报中,设立“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方向,重点支持科研院所建设。在“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包含省属科研机构和地市属科研机构,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在“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方向,主要支持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建立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提质增效,以及滚动支持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从近年立项情况看,省属科研院所立项率近40%,对省属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十分明显。三是在其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专题(领域)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中,省属科研机构也占有一定比例。

  (二) 经与财政部门沟通,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一个部门一个专项”的规定,不宜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之外再另行设立专项资金。若条件允许,可考虑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领域”,加大对省属科研院所的稳定性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省属科研机构增强创新能力。

  三、关于发挥省属科研机构在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 近年来,我省已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着力推动发挥省属科研机构在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政策法规支撑。在我省已出台的“科技创新12条”、《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中,都明确鼓励推动省属科研机构与地方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加强省属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强化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为发挥省属科研机构在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撑。

  2.财政资金支持。省财政积极统筹资金强化保障和引导,改革科技成果处置管理,瞄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积极支持产学研环境建设,打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平台体系,充分调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社会建设高质量产学研创新平台的积极性,为科技成果产出和快速转化提供有效载体。一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省财政安排资金3亿元,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却未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二是设立应用型科技研发扶持资金30亿元,重点扶持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开展工业应用研究,该项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应用研究,注重即时发挥效应,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力争在2~3年内,催生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转化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应用成果,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产学研和孵化创新平台,为我省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注入新动力。三是支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安排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资金15亿元,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重大科学工程创新与应用、创新载体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创业环境的营造。四是促进科研成果便捷处置。省财政积极落实《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关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进行审批和备案”的相关规定,不再对相关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在工作中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帮助省属科研机构消除顾虑和疑惑,积极将其科研成果进行便捷、有效转化。

  3.实践探索推动。一是结合地方发展需求,注重发挥省属科研机构的创新资源优势,在地方建设一批省属科研机构的分院或新的机构主体,把科研成果落到地方产业中进行转化。二是强化省属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通过与市场、产业的对接,激发科研机构创新动力,并借助实施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激励科研人员。三是强化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以省科学院为例,近年来,先后与珠海、中山、河源等地市加强合作共建,成立相关分院、研究所或产业研究院,研发力量布局覆盖全省13个地市;服务企业初显成效,全院新孵化企业5家;技术成果转让14家,转让收入1959万元;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分析检测共计9177家;新增横向技术服务299项,执行横向技术服务357项,技术服务收入37487.26万元;已初步形成“自主创新的核心层—骨干科研机构,协同创新的合作层—共建平台,转化应用的扩散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三层架构、“生物与健康、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装备与制造、电子与信息、智库与服务”六大板块和全方位国际科技合作的创新体系。

  (二) 下一步措施。一是着力抓好已有政策法规的宣传推介和贯彻落实,为省属科研机构发挥好创新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氛围。二是积极推动省属科研院所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科研评价机制、完善内部考核聘用机制、探索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的收入分配办法、有效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等,进一步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科研创新后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继续鼓励支持省属科研院所与地方合作建立相关分院或产业研究院,加强与产业、市场的对接,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注重总结省科学院相关试点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对省属科研院所在产学研合作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加强沟通反馈,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认真研究解决,为省属科研机构发挥好创新作用创造好的环境条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科技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省科技厅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