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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5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9-05-17 17:08:36 来源 : 本网 【字体: 【打印】

章熙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晰产权权益分配,加大孵化载体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全省高校向企业转移技术成果6600项,服务收入17.52亿元,服务收入同比增长31.79%。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转化规律,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让科技成果在交易转化中的价值得以充分释放。

  一、关于部属院校执行广东省相关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教技厅函〔2017〕139号)明确:支持创新改革试验。支持高校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示范(试验)区内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所在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并在校内制度规范中载明实施的具体事项和办法。2015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我省部属高等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二、关于允许职务完成人作为出资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职务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三、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无形资产形成的各类产权的处置权限

  (一) 关于明确高校及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成果转化收益处理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中进一步强调“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执行以下政策:一是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二是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三是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 关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损益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核销手续。”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中进一步强调“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核销手续。”

  (三)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处置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中进一步强调“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

  四、关于推进大学科技园和高校与地方共建研究院等现有科技成果转化载体的建设工作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指出“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五、下一步,省科技厅将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试点,推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 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一是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探索在一定条件或适用范围内,将高校或科研机构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权属赋予科技人员所有。二是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职务发明人可向本单位提出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申请,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申请知识产权。

  (二) 在加快推进技术入股改革。一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二是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省科技厅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