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7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0〕551号
省市场监管局:
李广曦委员提出的《关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提案》(第2020070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2019年我省新修订《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明确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可采用多种方式对科技人员进行产权激励,并删除原条例中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围绕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方面提出许多突破性举措,指出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试点开展科技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同时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等。
因此,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有关权益是有制度保障的,但由于受无形国有资产管理“红线”限制,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和领导担心成果转化收益处置可能引起矛盾或因国有资产流失事后追责,同时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市场化运作需求和其非营利性质存在矛盾,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自主处置权还存在许多障碍。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总结凝练改革试点经验,争取在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推广。
专此函达。
省科技厅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