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科函高字〔2021〕613号
李子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粤东地区科技创新孵化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强省建设,我省相继出台了《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等一系列科技企业孵化政策,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截至2020年底,粤东地区(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拥有众创空间27个,其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8家;拥有孵化器33个,其中国家级2家。
一、修订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加强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9年,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19〕56号),从规范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措施、实施动态跟踪等方面明确政策落实各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位。2020年,粤东地区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免税金额总计34.69万元。
(二) 出台地方政策,加强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用地保障。一是省科技厅印发了《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二是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预安排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号),预安排汕头市用地指标1273亩,并经询自然资源部,目前先按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保障项目用地。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或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产业等5类项目,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用地指标;对非营利性科技等12类民生设施项目用地,直接使用省指标核销;对其他产业项目用地由各地通过存量土地处置争取用地指标后统筹保障。
(三) 加大财政扶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力度。一是出台《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新增众创空间作为后补助对象,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不超过市级补助的100%给予后补助。设置运营评价后补助,运营评价结果珠三角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财政给予补助,A等级补助30万元,B等级补助20万元;2020年,粤东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获得运营评价后补助190万元。二是后补助政策到期后,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要求,正组织力量修订完善,新政策拟涵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4类孵化载体运营评价,进一步扩大孵化载体受益对象。三是2021年省财政已安排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预算,粤东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可积极争取相关项目支持。
(四) 省重大人才工程倾斜支持,深化人才帮扶协作。一是省重大人才工程珠江人才计划项目明确,同等条件下,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入选团队的资助额度为珠三角地区的1.5倍。二是自2013年起,我省启动“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简称扬帆计划)面向国(境)外、省外以及珠三角地区,支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按档次分别资助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三是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依托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用人单位获得的省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及相应待遇,在支持周期内不得跟随人才向珠三角地区流转。
(五) 实施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当前,我省正大力推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行动,开展特色孵化载体新布局,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专业化、品牌化孵化器,建设一批粤港澳、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并对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国际化众创空间、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汕头市可充分发挥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海外华侨联系纽带作用和华侨经济文化合作优势,打造特色孵化载体,培育建设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结合地方产业方向布局一批与产业深度融合的产业孵化器、加速器,吸引华侨回乡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在汕落地。
(六) 分类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一是《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明确,属于粤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发展区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面积、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入驻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属于文化创意领域的特色载体,以及联合孵化等特色孵化模式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场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二是《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明确,对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再按照珠三角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100%给予后补助,并在运营评价补助中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予以倾斜支持。三是拟修订出台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将提高后补助奖补额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针对不同类型孵化载体,制定差异化后补助金额。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省科技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粤东地区用好用足省重大人才工程,深化人才帮扶机制,引进高端创新资源;持续做好孵化育成体系分类支持,加大对粤东地区孵化载体的扶持力度,鼓励粤东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平台积极参与运营评价,争取将位于粤东地区评价年度被评为B级及以上等次的载体纳入奖补范围;支持粤东地区结合区域特色探索建设国际化、专业化特色孵化载体。同时,省科技厅将收集社会各界对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扶持政策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科技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省科技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