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科高字〔2020〕39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强化科技攻关实施科技惠企行动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科技厅
2020年2月13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攻关作用支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科技企业渡过难关,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一)启动科研应急攻关。设立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应急专题,围绕重病肺炎临床救治、院感综合防治技术、病毒溯源与流行病学、致病机理、疫苗开发和生产、药物研发等方向,采用定向组织、揭榜制等方式,分批次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获得立项项目经费可先行下达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实行包干使用,对科研经费开支科目比例不做要求。联合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单位,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和产品,快速推进一批疫情防控技术成果的使用验证和推广应用。
(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部省联动积极参与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科研联合攻关;省市联动围绕公共卫生与健康、重大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与应急防控等领域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等部署重点科研任务,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不少于5亿元。在省财政科技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支出领域增加疫情防控方向。
(三)加强科研临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以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为着力点,建立多部门协同推动科研成果临床应用机制。加快补齐我省生物医药科技创新体系中重大平台缺乏、供应链不完整、配套能力不足的短板,将疫情防控作为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的重要方向,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研发和检验检测平台,完善临床研究基础条件设施。优先支持在应对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申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四)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省科技创新券2020年预算额度比上年增加一倍,进一步优化、简化流程,依托第三方平台“华转网”实现全程线上操作、即兑即付。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纳入疫情防控科技攻关所需的实验动物研究开发、检验检疫、材料测试等。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公司的支持比例,珠三角地区由30%提高到4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由35%提高到45%。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的创新券服务机构,优先评为优秀机构并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
(五)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支持全省高新区、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对在孵科技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二个月租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星创天地根据实际情况为创新创业者减免租金。对疫情期间做出重要贡献的孵化载体,在全省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中予以评优支持,省市协同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后补助中择优给予经费补助。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惠企政策线上宣讲和辅导,帮助企业做好网上申报工作;促进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惠企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六)深化科技金融服务。主动协调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服务需要提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立项、成果和能力评价等相关信息,帮助初创型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获得优惠贷款。对已进入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的科技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贷款展期后继续享受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对抗击疫情作用突出的科技型企业新增贷款,按其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每家银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推动相关国有投资平台通过小贷、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方式给予抗击疫情企业资金支持;指导省创新创业基金对研究疫情防治技术和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优先给予尽职调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投资支持。
(七)开展科技暖企行动。组建科技暖企志愿者服务队,赴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宣讲疫情防控知识,对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取得的成果、技术和产品,指导企业率先应用。加强疫情对科技企业影响的统计和监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帮扶,会同地市科技部门、高新区等,畅通产学研结合服务,帮助企业对接在复工复产中所需的专家指导、技术服务,解决在研发中遇到的科研用试剂、材料短缺及购置、运输等问题。
三、强化疫情防控科技合作和人才支撑
(八)加强疫情应对科技合作。加强与港澳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上的合作,支持港澳机构和科学家参与我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加强与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国家和友好省(州)科技创新部门的联系,加强多边和双边疫情防控联合科研攻关,支持我省有关机构积极开辟国际合作渠道,对与国际组织和有关领域领先国家开展的合作项目,优先立项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九)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支持入选国家、广东省及其各地级以上市重大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对其中行之有效、应用广泛的防治技术和产品设备,择优纳入省重大人才工程给予接续支持,不受申报名额及年龄限制,不设论文、专利、经济效益等指标。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在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给予资助,并发放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优粤卡”。省科技厅主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及用人单位,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重点推荐,支持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十) 配合实施“战疫人才贷”专属融资服务。面向国家、广东省及其各地级以上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主要研发人员的在粤注册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配合省人才办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提供利率优惠,贷款期限最长10年,相关申请资料和手续从简从快,并减免贷款涉及的相关评估、登记费用。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类似产品或相关服务。
(十一)做好来粤工作外国专家的服务。为应邀来粤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并提供口岸签证办理等出入境便利;外国专家凭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天以内);采取“先承诺后补交”方式开展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等事项;省科技(外专)部门对外国专家在粤期间所需的国际往返旅费、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资助。对积极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优先支持申报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开通英文咨询服务电话热线,积极做好在粤外国专家疫情防控指引和安抚纾解工作。
四、改进和优化科技管理服务
(十二)发挥重大创新平台战略基础作用。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重点科研机构等聚焦疫情防控科技需求,主动提供药物研发、疾病溯源、快速检测等技术服务,开放AI算力、运算模型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围绕应对疫情防控自主设立的应急科研项目,择优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鼓励联合各类科研机构、科技企业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三)优化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现科技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省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便利化原则及时办理和反馈结果,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疫情期间,重大项目启动会、论证会可采用视频方式召开;对受疫情影响且完成时间在2019年12月后的在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审核,验收时间可按延期六个月执行,项目延期不影响其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诚信记录;对确需组织验收的项目,利用互联网技术采取无纸化形式开展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直接验收;优化项目中期评估方式,加快拨付疫情期间立项项目科研经费。
(十四)扩大科技信息数据开放共享。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和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开放共享实验数据、临床诊治案例、传染病学统计资料等重要信息,协同抗击疫情,共享相关数据可视同学术成果,作为科研评价的重要指标。在省科技厅公众网及“华转网”等科技平台及时发布新冠肺炎相关防治技术、最新研究成果和产品信息。在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广州服务站的“新冠肺炎应急文献信息专栏”面向社会大众和科研人员免费提供在线文献检索和获取原文文献传递。
(十五)加强应急科普宣传。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发挥科普正面引导作用,组织引导医疗疾控、科普教育基地等机构平台,及时广泛深入开展科普传播。对于科普宣传成效显著的项目,省科技计划择优立项支持。发挥农村科技特派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科普、技术与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互联网+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指导农村抗疫复产、村民预防营养康复、科学开展春耕春种春防等工作,相关工作可视同实施重点派驻任务。
五、激励广大科研工作者树立崇高的科研价值导向
(十六)树立正确的科技奖励和评价导向。对在疫情防控前线工作或对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和省人才荣誉称号。对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参评中国政府友谊奖和广东省友谊奖。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不受应用效果满两年以上、课题须结题验收等限制,优先推荐参评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会同省科协等部门对疫情防控中产生的优秀科技成果,择优颁发优秀成果证书。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
(十七)倡导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弘扬科学报国的光荣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引导广大科研工作者不追求发论文、抢新闻,勇于创新、严谨求实,争分夺秒、刻苦攻关,把研究成果应用到战胜疫情的战斗中,把论文写在抗疫一线。及时发现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重大科研成果,做好典型带动和模范引领,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