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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的通告

时间 : 2023-01-04 16:18:09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字体: 【打印】

粤科通告〔2022〕2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52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工作,结合省科技厅实际,现就建立完善省科技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通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反映、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二、举报途径

  1.电话:020-83163931

  2.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

  3.网站:http://gdstc.gd.gov.cn/“业务咨询”栏

  三、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省科技厅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

  (二)省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省科技厅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转交至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办理。

  四、责任分工

  (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以下简称“政体处”)负责统筹协调省科技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厅办事大厅窗口负责相关举报事项的登记,会政体处完成《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事项登记表》(附件1),根据“谁起草、谁处理”原则,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交由起草处室办理。

  (二)业务处室

  政策措施起草处室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并会政体处提出核查意见,经业务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答复举报人。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其他处室协助。

  五、受理程序

  (一)举报人应提供政策制定机关名称、政策措施名称、印发时间以及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省科技厅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公告受理范围的举报应予以受理并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2)。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经省科技厅一次性告知举报人后,举报人应当及时补正,补正后重新审查。对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1.该举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反映、举报的;

  4.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举报人告知《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六、核查程序

  (一)对举报事项决定受理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主要为涉嫌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

  (二)受理的反映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公平竞争审查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在核查期间,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已改正且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在核查期间,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应当终止核查。

  (四)已受理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结果反馈

  省科技厅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或终止核查后,及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附件4)告知举报人。

  经核查,确实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内容,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修订或废止。

  八、附则

  本通告中“30日”“60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

  附 件:1.《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事项登记表》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