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等单位实验动物许可事项的公告
粤科公告〔2024〕52号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对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等单位的实验动物许可申请事项组织进行了书面审查及专家评审。按照相关书面审查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研究,现将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新申请)
(一)单位名称: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法定代表人:邵龙泉。
设施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3-35号。
适用范围:屏障环境(大鼠、小鼠,9楼实验动物中心112㎡)。
许可证号:SYXK(粤)2024-0372。
有效期:2024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8日。
(二)单位名称: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雅。
设施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海洋产业园B栋27栋1楼103厂房。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163㎡)。
许可证号:SYXK(粤)2024-0373。
有效期:2024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8日。
(三)单位名称:深圳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刘铜华。
设施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国富文化创意产业厂区厂房。
适用范围:屏障环境(大鼠、小鼠,A座11楼152㎡)。
许可证号:SYXK(粤)2024-0374。
有效期:2024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8日。
(四)单位名称:深圳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洪洲。
设施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9号深圳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楼。
适用范围: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5楼976㎡)。
许可证号:SYXK(粤)2024-0375。
有效期:2024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8日。
二、准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延续)
(一)单位名称: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云。
设施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兔,290㎡);屏障环境(大鼠、小鼠,120㎡)。
许可证号:SYXK(粤)2024-0045。
有效期:2024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8日。
(二)单位名称: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宏。
设施地址:博罗县宏博工业区。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新峰药业厂区内8号楼实验动物中心二楼107㎡);屏障环境(小鼠,新峰药业厂区内8号楼实验动物中心二楼123㎡)。
许可证号:SYXK(粤)2024-0211。
有效期:2024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8日。
(三)单位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卢景辉。
设施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1号。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实验动物中心综合楼C栋3楼362㎡;犬、小型猪,实验动物中心综合楼C栋1楼314㎡);屏障环境(大鼠、小鼠,实验动物中心综合楼B栋1楼409㎡、2楼395㎡)。
许可证号:SYXK(粤)2024-0213。
有效期:2024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8日。
(四)单位名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法定代表人:吴群悦。
设施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南楼9楼40㎡;兔,南楼10楼140㎡);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南楼10楼100㎡)。
许可证号:SYXK(粤)2024-0050。
有效期:2024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5日。
三、准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变更)
(一)单位名称:中科中山药物创新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关树宏。
设施地址:中山翠亨新区中瑞(欧)工业园健康医药示范区1号楼。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第4层399㎡;犬、猴、小型猪,第4层638㎡);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第4层797㎡)。
许可证号:SYXK(粤)2020-0239。
有效期: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0日。
变更情形:适用范围变更。
适用范围变更前:普通环境(豚鼠、兔,第4层399㎡;犬、猴、小型猪,第4层638㎡);屏障环境(大鼠、小鼠,第4层797㎡)。
适用范围变更后:普通环境(豚鼠、兔,第4层399㎡;犬、猴、小型猪,第4层638㎡);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第4层797㎡)。
对以上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并向相关单位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适时对相关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请准予许可的相关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和生物安全工作,届时对我厅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四、不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延续)
(一)单位名称:深圳市众循精准医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林汉群。
设施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元路33号新纪元工业区。
适用范围:屏障环境(大鼠、小鼠,B栋二楼341㎡)。
许可证号:SYXK(粤)2019-0210。
对以上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并向该单位送达相应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此公告。
省科技厅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