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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 : 2025-01-17 15:44:16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字体: 【打印】

  粤科规范字〔20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3日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聚焦广东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央地协同、部门和省市联动,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形成一批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尽快成势,为广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工作。

  (一)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负责制定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总体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等文件,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报批立项建议,申报资金预算,监督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自评工作,指导和监督专业机构开展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审核,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双监控”,与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开展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整体绩效评价。

  (三)专业机构按要求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技术创新就绪水平评估、知识产权评议、科研伦理审查、绩效评价和项目财务审计等工作。

  (四)项目推荐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审核推荐,配合开展监督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原则上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所产生的科技项目数据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因涉密涉敏、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等不符合线上提交条件的项目,经专业机构同意后可线下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  专项设立

  第五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以专项为载体组织实施,各专项须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瞄准“卡脖子”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以及部分重点技术的创新应用示范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分年度体系化布局攻关项目。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可研究提出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专项设立建议,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研究确定。

  第七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专项布局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在总体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实施过程中可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科研攻关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组织与立项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总体实施方案,省科技厅有针对性征集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省有关部门以及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等的建议,并结合国家有关部委项目布局和科技安全风险应对需求,凝练编制申报指南。其中,与产业相关的指南建议应主要来自企业或应用一线单位。

  第九条 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拟立项项目数量、遴选方式、资助方式与额度、实施周期等。项目遴选主要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申报指南方向,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确定项目牵头单位。部分专项或专题可根据需要采用“后补助”“补改投”“赛马制”“业主制”“揭榜挂帅”等组织方式实施,或设置青年科学家项目。

  第十条 除涉密涉敏、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外,申报指南应面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征求意见,并开展指南评议。

  第十一条 申报指南可采用公开或定向方式对外发布,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其中申报指南内容应合理控制查看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和港澳地区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可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的能力和条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主组建团队,组织编制申报书,签署分工协议,明确资金分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同一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5家,超过5家或项目下设立子课题的应当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鼓励项目牵头单位整合省内外优势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承诺保障充足的时间投入。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须来自项目牵头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所主持的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尚未验收结题的;

  (二)主持其他类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3项以上(含3项)且均未验收结题的;

  (三)所主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逾期一年未验收结题的。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项目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截止后,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评审评议环节。原则上,采用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的专题,如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数量低于3项的,视为竞争性不足,不进入评审评议环节,该专题不予立项;部分专题根据产业特点,可在申报指南中申明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数量和拟立项数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议,如需采用技术创新就绪水平评估、知识产权评议等多维度评价方式的,应与项目评审同步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在评审评议基础上,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现场考察,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应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相衔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研究审议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牵头单位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有关规定提交任务书,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由省科技厅组织签订。省科技厅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经费可分期拨付)并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企业等与省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好、需要持续攻关或前期攻关成果落地转化情况良好的项目,鼓励相关地市接续支持。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十三条 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按规定适当简化立项程序和资金拨付方式。与国家联动实施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尽职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落实配套资金和其他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动项目研究顺利开展,及时向项目推荐单位和专业机构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与重大问题。

  项目参与单位、参与人员要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内容。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科研日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指导协调项目启动会相关工作,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研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专业机构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以专项为单元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告总体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续拨款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发现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的项目,应按程序及时处理。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调整、验收等过程管理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加大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推动成果在广东落地转化。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落实国家与省科技报告与成果登记制度,推广项目产生的重大创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引导省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投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成果,促进成果熟化和产业化。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协议约定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权益分配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规范化标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中文标注:“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Guangdong S&T Program”。

  第三十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监督评估、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管理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如因政策调整导致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发生变化的,依从新的政策执行。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将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采用“业主制”“后补助”“补改投”等方式组织实施的,另行制订管理制度。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1《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一图读懂《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