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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 2014-09-09 09:09:01 来源 : 广东省科技厅监督审计处 【字体: 【打印】

粤科监审字〔2014〕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2014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确保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对不同信用管理对象的科技活动客观公正地记录。

  2.科学系统,合理有效。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既要符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又要兼顾不同评价对象在科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科学有效。

  3.尊重规律,鼓励创新。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围绕科技创新,与时俱进,推动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机制的动态发展。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及相关实施细则,规范不同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评价等过程中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信用征信环节及内容

  第七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征信环节应贯穿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1.申报与受理。对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推荐和受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评审与立项。对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合同(任务书)签订和管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实施与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等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结题与验收。对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中合同(任务书)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结题与验收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绩效评价。对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6.其他。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 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础是科技信用信息。科技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良好行为记录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守信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 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可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教育背景、研究履历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伪造或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如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恶意串通、行贿、索贿受贿,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 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预测严重失误、风险估计不足、监管不严、执行不力、措施不当、不尽责等,而造成科技计划项目没有顺利实施,未取得预期效果;情节严重者导致科技计划项目被撤销、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信用征信内容、管理依据、管理对象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在充分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和信用管理属性的基础上,制定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征集到的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严重失信五个级别,分别用AAA、AA、A、B、C表示。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数据库,对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管理方式如下:

  1.信用评级为优秀的(AAA级),省科技厅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同时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信用评级为良好的(AA级),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信用评级为一般的(A级),给予其承担及参与省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

  4.信用评级为较差的(B级),采取通报批评和取消其承担及参与省科技计划任务资格2年的方式进行处理,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5.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C级),责任主体为机构的,省科技厅取消其相关资格5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责任主体为个人的,取消其承担及参与省科技计划任务资格5年。

  第十三条 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省科技厅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评级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述。科技信用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参与者有权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及时发现、报告不良信用信息,协助省科技厅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