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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6-02-28 03:02:13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粤府〔2016〕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8日

 

 

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加快推进广东科技管理改革,优化和完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充分发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提高区域科技实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推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更加聚焦战略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创新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全省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广东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转变职能。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部门要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对具体项目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等,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和省市联动,建立政府统筹、专业机构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
  二是聚焦重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避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重复、分散、封闭和低效。
  三是“三链”融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四是分类支持。明晰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的关系,改变单一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对基础前沿、公益性、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以政府无偿资助为主要支持方式;对市场化特征明显的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通过科技金融结合、普惠性补助、事后奖励等方式支持。
  五是规范透明。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统一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加强项目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健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用体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二、组织管理机制

  (一)强化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进一步发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指导、监督作用,适时增加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决策,审定管理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包括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与设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等。根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省科技厅要加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政策、重点任务和指南、专业机构遴选、评估监督及重大项目统筹等工作,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减少对具体项目的事务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要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
  (二)进一步完善科技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工作机制。
  完善省人民政府科技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在其下设科技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专业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负责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提出咨询意见,为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委托,对重大科技项目和事项开展咨询论证。
  (三)培育和遴选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
  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将其培育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委托其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并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相关服务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完善专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四)建立评估监管和动态调整机制。
  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评估监管,负责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用建设和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与结构

  优化省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创新投入方式,形成专项资金与业务配置高度契合的新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一)统筹省财政科技资源。
  对各类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的有效统筹和合理配置,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水平,切实解决科技资源“碎片化”问题。
  一是加强省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整合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有效统筹政府各部门分管的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和项目,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进行整合优化,避免交叉重复。按照一个部门设置一个专项的基本原则,整合原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科技奖励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等,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此外,设立“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作为扶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性基金。
  二是加强科技条件资源的统筹。按照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绩效的要求,强化共建共享的理念,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管理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进行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有效统筹和整合重大装备、工程、仪器等各类科技条件资源,建立科技重大装备、重大科技工程、大型仪器设备、数据文献、科技人才等科技资源的共享机制和平台,向创新主体开放,加快资源的有序流动。
  三是加强面向产业发展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省级各类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国有金融资产和基金,由专业科技金融机构统一管理,形成支持产业创新的合力。有效盘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省级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主要面向产业发展的科技载体,加强资源的统筹与集成,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
  (二)优化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围绕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转化应用、环境建设等创新链环节,省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五大类用途,重点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要基础研究、重点研发平台、重要人才工程建设等,具体用途可根据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一是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包括“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方向等,主要用于聚焦基础研究和科技前沿,资助围绕广东发展需求开展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优秀人才、团队培养项目。
  二是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类。包括“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方向等,重点支持公益性科学研究,提高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科技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三是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类。包括“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方向等,主要用于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等。
  四是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类。包括“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孵化器风险补偿”、“创新券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方向等,主要用于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资本化,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相融合。
  五是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类。包括“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孵化器建设运营补助”、“新型研发机构扶持”、“科技奖励”、“应用型科技研发”方向等,重点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支持高新区、专业镇、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建设。完善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培育创新文化,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支持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全省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的良好环境。
  (三)科学设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
  密切配合专项资金的整合优化,改变项目组织方式,组织一批重大科技专项,设置一批科技专题计划,形成点面结合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一是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以占领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制高点为总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市场导向、三链融合、集群推进、协同创新”的实施原则,通过省市联动、部门协同等新机制、新模式,在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技术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等领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广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发展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和新兴产业集群,构建一批支撑引领相关产业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有效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引领。
  二是调整设置一批科技专题计划。围绕“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转化应用、环境建设”的创新链,调整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业务专题设置,创新业务内容,减少交叉重复,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效益。包括:

  1.自然科学基金专题(含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省联合基金)。
  2.科研机构改革创新专题(含省属科研机构、主体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
  3.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专题(含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
  4.工业、农业、科技服务业、社会民生、生态文明等公益研究、共性技术攻关与技术开发专题。
  5.软科学研究专题。
  6.产学研多主体协同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提升专题。
  7.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与服务专题(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创新政策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金融结合等)。
  8.孵化育成体系与产业创新集群建设专题(含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专业镇建设等)。
  9.技术交易体系与科技服务网络建设专题。
  10.区域协调发展专题(含粤东西北市县能力建设、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农业园区、援疆、援藏、对口扶贫等)。
  11.创新创业环境营造专题(包括科技人才服务、科普开发推广、创新创业大赛等)。
  (四)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调整和优化资金结构,改变原有以评审立项、无偿资助为主的单一投入方式,实现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竞争性与稳定性、普惠性相结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分类支持。
  一是规范竞争性资金管理。按照“信息要公开、申报要平等、论证要充分、审批要制衡、绩效要评估、责任要追究”的总要求,规范竞争性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竞争性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是增加稳定性投入。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公益性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和共性技术研究项目,高水平研究机构以及基础性、公益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加大稳定性支持力度,把科技人员从繁琐的项目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活动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对基础性、长期性科技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作为项目滚动实施或分期实施的基础。
  三是增加普惠性投入。在继续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基础上,设立企业研发费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创新券后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等绩效目标明确、补助标准统一的普惠性专项资金,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提高科研投入和产出水平。
  四是增加市场性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以科技金融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带动创投、信贷、保险等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科技产业,利用市场化机制筛选项目、评价技术、转化成果。建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科技租赁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鼓励保险公司运用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工具,鼓励科技担保机构创新专利权担保等产品,分担和降低融资风险。加快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步伐,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创投机构更多地投向初创期和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与地市科技项目联动,积极引导地市财政科技投入。
  (五)加强科技资金投入保障。
  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接,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科技资源。落实好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确保我省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R&D/GDP)指标达到合理水平。
  四、项目管理制度和系统

  建设统一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一)加强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明确各方职责,优化和规范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一是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制定落实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加强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快建立既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又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全流程管理程序。建立完善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合同书管理、执行监管、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和规范。建立完善专家库,改善专家遴选和管理制度,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三是制定完善项目立项规则。完善公平竞争、择优扶持的项目遴选机制,建立立项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规范立项审查和审批,严格审查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技能力,加强项目查重,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杜绝项目打包和人为干预。
  (二)建设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完善“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有效连通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科技任务承担单位,涵盖全省所有科技业务管理,实现科技业务全流程“痕迹”管理、省市协同管理以及科技管理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公示,通过信息化系统平台保障科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技管理效率,保障科技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实现多级对接。阳光政务平台要按照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标准,实现多级数据对接服务,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联动。纵向上,与国家相关科技业务平台实现对接服务,与地市相关系统实现对接服务。横向上,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实现有效衔接,每一级科技行政部门的系统要与其同级政府部门相关系统实现对接服务。阳光政务平台与科技行政部门内部的短信平台、邮箱系统等实现对接服务。
  二是实现一站式全流程业务管理。统一阳光政务平台用户登录入口,集中处理权限范围内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基础环境条件建设项目、科技金融业务审批、科技资质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技术合同登记业务和辅助科技业务管理服务,实现从计划编制到业务受理、评审、立项审批、合同签订、执行管理、变更管理、结题验收等全流程一站式管理。推行双盲评审,设计智能分组功能和服务,规范专家信息管理。
  三是全面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主动公开包括指南建议信息、项目受理信息、拟立项项目公示信息、项目立项信息、专家评审结果和评审专家信息、项目验收信息以及相关审批公告等信息。加强信息公开数据库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公开载体进行对接,多途径同步公开信息。
  四是强化科技业务监管。强化监管,推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实时对科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构建科技诚信管理服务体系,对平台中相关负责人、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科技中介和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项目进行全文查重和合规性检查,并将结果信息提供科技业务全过程管理环节特别是立项环节进行参考。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启用录音和视频拍摄服务,并将有关资料上传到阳光政务平台,长期保留平台所有处理行为和信息“痕迹”。
  (三)建设科技报告系统。
  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服务自主创新的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嵌入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过程中,对公共财政支持的科技活动实现科技报告的依法征集、义务呈缴;对社会资金投入产生的科技报告,积极引导其积累共享,不断深化和丰富我省科技报告制度的服务内容、服务模式,为国家和我省的科技创新事业提供支持服务。
  一是强化科技报告顶层设计。做好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理顺组织管理架构,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明确科技报告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开放共享权益保护以及保障条件等。
  二是建立科技报告管理体制机制。依托现有资源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统筹规划和推进落实,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并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三是打造科技报告制度管理平台。开发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编写、审核和共享服务功能,嵌入阳光政务平台,对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提供开放、实时、在线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
  五、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
  2015年,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要求,推进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组织实施9个重大科技专项,优化完善阳光政务平台建设,启动建设科技报告系统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库,并实现与省财政资金项目库的有效对接,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
  2016年,在全国率先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运行,率先建立比较完备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类专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技活动和管理业务,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二)协同推进落实。
  落实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包括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普惠性政策、完善孵化器和新型研发机构扶持举措的引导性政策,以及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松绑性政策。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工作,破除成果转移转化障碍,发展技术市场、科技金融和科技服务。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应用政府购买制度激励科技创新,扶持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财政厅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