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省政策法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时间 : 2021-12-14 15:41:25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字体: 【打印】

粤科高字〔2021〕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构建新格局、实现新提升,现将《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

2021年12月3日

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和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构建新格局、实现新提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总定位总目标,贯彻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强化广州、深圳“双城联动”,以实现我省孵化育成体系发展由规模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动能、加速产业孵化为主线,深入推进产业孵化集群培育、特色孵化载体提升、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在孵企业“量质双升”、创业导师“扩容提质”、创新创业金融支撑等六大专项行动,加快形成以广州、深圳“双核”为示范引领,珠三角核心区高质量发展,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与北部生态区特色发展的“一核一带一区”孵化育成区域协同发展格局。

  到2023年,全省孵化育成体系在规模质量、区域布局、短板补强、支撑发展方面取得突破性提升。

  ——孵化载体实现“量稳质升”。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保持全国第一,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专业孵化器占比超40%,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专业化、品牌化孵化器。

  ——特色孵化载体实现新布局。加快推动全省国家高新区省级加速器全覆盖;加速实现高水平大学省级大学科技园全覆盖,打造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3~5家;建设港澳台、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超150家。

  ——区域创新能力创业孵化指标实现新突破。全省创业导师总数保持全国首位,平均孵化器内创业导师数量与在孵企业数量比例达到1:1;培育毕业企业取得实质成效,平均孵化器当年毕业企业达到6家;孵化基金规模稳步增长,全省孵化器孵化基金年均增长率达到30%。­­­

  ——高质量就业、经济发展实现“双支撑”。全省孵化载体吸纳就业超62万人,其中吸纳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超万人;培育营业收入5千万以上企业超千家,孵化一批科创板上市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专业领域培育一批百亿级产业孵化集群。

  到2025年,率先建成全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地和国际创新创业新高地,为推动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未来产业、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以及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孵化集群培育行动。

  构建以龙头企业为引领的供应链协同创新模式。引导龙头企业自建孵化载体或开放式产业创新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并发布关键技术攻关、储备型技术研发需求,通过整合原材料生产、零部件供应、规模生产、市场销售等环节的产业链、供应链资源,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联动配套、深度协同,建立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孵化生态。

  推动孵化载体聚焦专业领域加速产业孵化。鼓励以加速器为主的孵化载体聚焦细分领域的产业共性需求,朝专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通过构建工业设计、概念验证、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检验检测、产品体验、市场销售等产业孵化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标准化、通用型的专业服务,并结合不同产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求,制定个性化产业服务方案,加速推动产业孵化。

  结合地方产业方向培育产业孵化集群。围绕广东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建设方向,布局一批与产业深度融合的产业孵化器、加速器。重点推动珠三角地区国家高新区整合园区产业资源,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建设并集聚一批产业孵化载体,率先建成产业孵化集群,形成区域集聚孵化效应,为当地产业发展注入源头活水,为产业培育新理念、新模式、新主体。

  (二)特色孵化载体提升行动。

  培育港澳台及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升港澳台、国际化孵化载体、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平台孵化服务能力,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区域重点打造一批链接三地创新资源的港澳台特色孵化载体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杆型孵化器,推动港澳台和国际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鼓励孵化机构“走出去”开展境外布局,优先在我省国际友好城市、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等,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推动国际科技成果双向孵化,打造国际创新创业新高地。

  鼓励科技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专业孵化载体。支持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载体,省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充分结合专业学科、科研力量优势建设专业孵化载体;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型成果转化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中试验证、研发基金等孵化服务,推动更多科技创新研发实现成果转化与孵化。

  推动高新区加快布局一批加速器。鼓励省级以上高新区加强开放式创新,强化科技资源开发与共享,围绕当地高新区特色产业布局建设一批相关领域的加速器,逐步打造专业孵化链条,为当地产业培育新兴力量。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实现省级加速器全覆盖。

  (三)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行动。

  推动大学科技园增量提质。引导各地市结合本地高校学科特色、重点产业方向、区域优势资源,建成一批学科特色鲜明、技术优势明显、创新要素集聚、产业带动性强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力争到2025年,全省高水平大学实现省级大学科技园全覆盖。引导省级大学科技园创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逐步形成省级、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梯度发展格局。

  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支持大学科技园引进或建设技术转移机构,组建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校+园+企”创新创业合作,整合校内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和工程中心等平台科教资源,构建从研究开发、中试熟化到工业化试生产的全链条服务平台,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化与产业化开发,促进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探索共建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实践平台,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一批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就地创业就业,鼓励与高校教师、高校校友组建联合创业团队。

  (四)在孵企业“量质双升”行动。

  加速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支持孵化载体联合创业类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企业“全陪伴式”辅导机制,对技术研发基础较强、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质在孵企业开展系统深入的创新创业培育,推动企业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机制,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全方位引导在孵企业成长发展。加强孵化器认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联动,提升孵化器培育企业的科技含量,加大力度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优质企业。

  提升在孵企业内生发展动能。推动“大中小联合创新计划”,引导中小企业借力大企业供应链、管理与资本等资源,加速提升创新发展内生动能,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的产业生态圈。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共同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推动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化能力。

  畅通在孵企业毕业通道。推动建设一批以加速器为主体的专业孵化链条,逐步打通孵化器、加速器的对接通道,促进孵化载体主动盘活现有存量,加速推动在孵企业毕业。

  (五)创业导师“扩容提质”行动。

  完善创业导师备案制度。出台《广东省创业导师备案工作指引》,明确创业导师定义、备案条件、流程及导师服务内容,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创业导师备案机制;联动多方资源,充分挖掘企业管理、技术创新、科技金融、科技服务、载体运营等不同类型的创业导师,建立广东省创业导师数据库,完善我省创业导师管理体系。

  提升创业导师服务能力。开展创业导师综合能力培训,持续完善创业导师培育体系,提升创业导师为不同类型创业者、不同发展阶段企业所需的个性化、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通过“创业导师地市行、园区行”活动,开展实地走访、问题诊断,为创业者、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覆盖面更广的创业辅导服务。

  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服务绩效突出的创业导师给予补助。择优推荐进入广东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家库,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进入广东省科技企业特派员专家库,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级各类优秀双创人才评选,定期开展“广东省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有效壮大导师队伍。

  (六)创新创业金融支撑行动。

  扩大我省孵化基金总量规模。在省孵化载体绩效考评中,加大孵化基金设立与投融资情况的考核力度。鼓励地市对与孵化载体共建孵化基金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助,并设立面向在孵(入驻)企业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有效扩大我省孵化基金规模。

  推动创业孵化与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行业协会联合孵化载体、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场对接会,推动“创业导师”与“科技金融特派员”结对服务在孵企业,加大普惠科技金融对孵化载体和在孵(入驻)企业的服务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对面向在孵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加大投资风险补偿力度。充分发挥国投(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母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创业项目、初创企业、成长期企业的培育与投入。

  提升孵化与资本市场对接能力。鼓励各地市通过奖补等方式降低挂牌上市成本,推动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和在孵(入驻)企业在广东省科技创新专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进一步推动在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主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加快形成梯度发展的上市挂牌发展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对全省孵化载体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强化专项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督导落实,并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引导各类孵化载体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珠三角核心区与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发展区“一对多”对口合作机制,促进全省孵化载体整体提升。

  (二)完善政策保障。结合区域创新能力重点提升方向,制定绩效考评体系。省市协同加强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市研究出台提升创业孵化能力的创新政策,以及支持当地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土地规划、人才引进激励、资金支持等方面配套政策,引导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孵化载体,加速推动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

  (三)强化动态管理。对全省孵化载体实施动态管理,强化对省级孵化载体的淘汰机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新增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统计与备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我省创业孵化指标建设进行动态监测,科学指导行业发展。

  (四)优化创业环境。支持优质孵化载体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连锁孵化品牌,打造“粤科创”、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等广东创业孵化活动品牌,持续提升广东孵化的全国影响力。构建多层次孵化行业人员培训体系,全方位提升孵化服务人员专业能力;持续完善地市孵化行业组织,加强省、市行业协会的联动与合作。强化全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省、市数据互联互通,促进全省孵化服务资源的交流共享。


广东省创业导师备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精神,加快落实《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建立全省创业导师数据库,健全全省创业导师队伍,加强创业导师分类指导,发挥创业导师专业服务能力,提高全省创新创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备案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主要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等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管理专家、技术创新专家、科技金融专家、科技服务专家、载体运营专家等。

  第三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对全省创业导师进行业务指导。委托专业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类别

  第四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新创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积极参加我省创业指导活动,能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各类辅导服务。

  第五条创业导师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企业管理。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相关负责人或高管。

  (二)技术创新。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企业等在专业技术领域开展创新创业技术指导的专家。

  (三)科技金融。创投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内具备投融资辅导经验的专家。

  (四)科技服务。高校、科研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等开展创新创业研究、管理、双创活动指导,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财务、法律、市场、知识产权等服务的专家。

  (五)载体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及大学科技园等载体的运营管理者。

  (六)其它。其它为省内创业者及企业提供双创辅导的导师。

第三章备案流程与机制

  第六条创业导师备案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常态化征集。由专业机构负责开展创业导师的常态化征集。

  (二)申报。符合创业导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省外邀约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创业导师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典型案例等材料。

  (三)审核。专业机构对照创业导师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纳入“广东省创业导师数据库”,并颁发创业导师电子备案证书。

  第七条创业导师采取动态备案机制,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开展相关辅导任务,可自动接续备案,否则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八条创业导师在备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资质:

  (一)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泄露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的。

  (三)未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

  (四)创业导师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因为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创业导师工作的。

第四章服务内容与激励措施

  第九条创业导师承担对创业企业、创业者的辅导责任,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对接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并接受聘请,积极为创业企业开展辅导和服务。创业导师主要服务内容为:

  (一)创业辅导。参加创业导师地市行、园区行等品牌活动,为创业企业提供产业链资源对接、项目评估、市场分析、投融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专业指导;与专业机构联合组成创新战略顾问团队,为大企业优质孵化项目对接前沿技术团队。

  (二)创业培训。作为双创培训讲师,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国际化等方面的创业培训。

  (三)创业活动。作为省重要双创活动特邀嘉宾,对创业经验进行分享,营造创业氛围。

  (四)政策研究。作为创新创业研究专家,开展双创政策调研,研究双创发展趋势,提出对策与建议,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条创业导师经专业培训后,择优推荐进入广东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家库。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进入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专家库。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国家、省各类优秀双创人才评选、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一条帮助创业导师对接优质孵化项目、创新人才、科技金融、孵化载体等双创资源。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创业导师评优,对积极提供创业辅导且服务绩效良好的,评选为“广东省优秀创业导师”。对于创业导师辅导创业者的突出案例,将通过公开网络、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服务绩效突出的创业导师给予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