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政策解读
一、《若干政策意见》出台后,如何保障政策贯彻落实?
《若干政策意见》是广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迄今最具普惠性、引导性的文件,共包括12条政策,从企业研发准备金、创新券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和财政补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机制和人才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多个在国内首次探索实施的重大创新政策。
政策关键在于落实,为推动《若干政策意见》落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8个实施细则,其中已出台6个,包括《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试行办法》《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有2个,包括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办法。
此外,针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科技创新券、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政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正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操指引,发布申报通知,尽快使企业等创新主体受益。
二、针对初创型、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了哪些鼓励政策?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扶持初创型、小微型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了科技创新券、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政策组合拳。一是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科技创新券是针对中小微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高校和科研机构没有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动力机制设计发行的一种创新货币。《若干政策意见》提出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目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已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即将发布申报通知。二是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系列政策。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了系列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政策、孵化器运营后补助政策、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目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已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鼓励孵化器建设发展和初创型企业发展。
三、什么是研发准备金制度?
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最先在韩国实施,韩国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生产资料产业按5%,技术密集型产业按4%),允许在后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相关活动,并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我国财政部2007年制定了《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明确提出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四、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若干政策意见》借鉴韩国经验,在国内率先提出运用财政补助等机制激励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于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际是要求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从而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二是有利于企业规范使用省市各类财政科研资金。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准备金实行专账管理,有利于企业规范使用和管理各类财政科研资金,进一步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绩效。
五、省财政对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什么奖励措施?
省财政已设立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今年3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已经出台了《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对补助对象、有关要求、部门职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正在联合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明确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核算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具体操作流程等,将发布实施。
六、国内外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主要情况是什么?
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可用于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科技成果或科技服务,再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荷兰2004年首创创新券制度,目前已在意大利、比利时、爱尔兰、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希腊、奥地利、新加坡等世界各地推广,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增强了中小企业创新绩效。
2012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实施创新券政策。江苏省宿迁市是全国首个试点推广创新券的地级市,2012年发布了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目前累计发放科技创新券四批共计7247.4万元,受益企业1033家。2013年,浙江省长兴县开始推行创新券政策,该县在国内首创跨区域创新券流通模式,将上海等地的科技服务资源与本县的科技型企业对接。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贵州、山东、河南等地先后制定科技创新券政策,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
广东省在全国首次从省级层面部署实施创新券政策,《若干政策意见》第二条及配套实施细则作了详细规定。目前,广东省清远市、佛山市南海区已出台创新券政策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广州、珠海、中山、佛山、江门等地正在制定科技创新券政策。
七、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实施要点是什么?
《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地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地市财政部门,由各地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
2015年3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明确了科技创新券的补助对象、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办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试行方案》提出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
八、什么是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2008年,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针对公共部门推出远期约定采购政策。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是指政府采购部门向市场发布未来需求,包括技术规格、产品性能和采购规模等,供应商提交解决方案,政企双方签订创新采购合同,当创新产品性能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且满足采购需求时,政府部门须按约定的规模和价格采购创新产品。
实施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减少财政资金风险。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要点是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为政府部门提供符合一定规格的产品或服务,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公共部门只需继续购买已存在的技术解决方案或服务。二是减少企业创新风险。政府无需投入额外资金,只要为市场提供需求和销售前景,成为企业创新最早用户,就会降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风险。三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机会。远期约定采购注重向中小企业分配公共采购份额,在采购过程中将重大的需求分解为个体化、具体化,在重大政府采购活动中鼓励大供应商与中小企业合作,有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热情。
九、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的实施流程是什么?
《若干政策意见》规定了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的基本实施流程:由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为推动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更加细化、可操作,今年5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试行办法》(粤财教〔2015〕91号),对远期约定购买主体、资金主要来源、购买对象单位必须符合的条件、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要点是什么?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要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性质方面,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用地,推动更多地市新建或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也可以让孵化器享受土地价格优惠。
二是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载体房屋分割转让方面,允许科技孵化器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允许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载体房屋进行分割转让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孵化器建设,也有利于在孵企业的贷款融资、在资本市场上市等。
在产权分割方面,广东省存在相关政策先例,2012年出台的《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广东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100号)规定民营科技园内房屋可进行产权登记,房屋登记后可出租或转让。
十一、为什么要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什么具体措施?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数量不足,迫切需要出台鼓励措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截至2013年底,广东省建成各类孵化器200多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35家、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28家。全省孵化场地面积有1200多万平方米,各类在孵企业近2万家,累计毕业企业近万家。但是与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地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如广东省国家级孵化企业数量、孵化场地仅相当江苏的1/4。
在具体支持措施方面,《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今年3月份出台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的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明确了对上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对申请补助的程序、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十二、如何对运营成效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补助?
为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真正发挥效用,提升孵化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对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在具体操作上,《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提出通过建立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成效,再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补助。在指标体系建立方面,提出了包括孵化器管理、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四个大类共20个评价指标。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具体比例由当年参加评价的孵化器数量和后补助资金规模确定,并提出对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
十三、如何建立和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
为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投入,《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政策要点。
一是省市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和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是建立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
三是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为了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政策,今年3月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对支持对象与条件、风险补偿标准、备案和补偿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补偿标准方面,提出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当地市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
十四、目前广东省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处置的政策规定存在什么问题?
近年来,我国借鉴美国《拜-杜法案》的成功经验,在《科技进步法》等科技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财政投资投入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所有权归高校和科研机构所有,根本目的是通过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关权利,激发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积极性。但由于我国高校、科研机构大多数属于国有事业法人性质,在政府给予科技成果转化权利的同时,科技成果却又被以国有资产的形式严格管理、控制起来,高校、科研机构缺乏真正自主处置权,这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制度性障碍。
一是自主处置权限低,审批管理过于严格。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规定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审批流程复杂,时间拖延过长。目前广东省乃至我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没有考虑到科技成果这一类无形资产的实效性和价值变动性等特殊属性,对于无形资产笼统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使得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转化审批流程复杂、时间长。审批过程中涉及无形资产评估、资产审核、产权登记审核等一系列审批程序,且每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多项证明材料,高校、科研机构准备相关材料需要一定时间,报送相关部门后审核、修改等还需要一定时间,整个审批过程完成差不多需要半年时间。因为审批过程繁琐,极可能导致科技成果错过最佳转化时机或者零落分散实施转化,不能实现大规模产业化,成为成果转化的“绊脚石”。
十五、赋予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自主处置权的政策含义是什么?
《若干政策意见》第七条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明确赋予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自主对其进行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加快转化速度,彻底解除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障碍,促进广东省高校、科研机构能够顺利开展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改革,今年3月份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明确提出: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北京、湖北、南京、武汉等地均在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
十六、目前,广东省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收益的规定是什么?存在什么方面的问题?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收益权。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后,赋予高校、科研机构完全的收益权是激发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目前,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分部门规章已作出规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背景下,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以及处置所得收益都被界定为国有资产并归国家统一所有。
同时,从国家到地方都明确规定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第十二条规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此,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后收益全部上缴并没有任何留余可以进行自由分配,这是影响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性和积极性的一个重要阻碍。
十七、《若干政策意见》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的主要包括哪些改革性措施?
今年3月份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全部下放给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案也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创新精神及各地实践经验探索,《若干政策意见》提出: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其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八、《若干政策意见》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部分暂不纳入绩效工作管理,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什么方面的考虑?
目前,国家和各省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收益权、处置权的问题,采取提高奖励比例、实施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机构和研发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但这些改革措施多数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缺乏政策落实层面的实施细则,使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政策难以落实。例如,目前国家及地方对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限制制度,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奖励个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成果转化奖励涉及金额较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后,挤占了高校、科研机构针对其他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比例,单位财务管理上存在疑虑或不愿意实施此奖励。
为切实解决高校、科研机构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人员过程中遇到工资总额的限制,《若干政策意见》第八条明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十九、高校、科研机构以股份形式给予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目前在政策上已没有障碍,但在政策落实上还存在哪些问题?
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创办企业或者投资企业,并给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股权奖励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规定了高校、科研机构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给予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从20%,到60%,到70%,再到最高可达99%等不同的比例。但是这一看似普适性的股权奖励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面临产权登记审批、产权变更审批、工商注册登记审批等一系列审批审核手续,导致科研人员的奖励政策落实困难重重,最终“落实成空”。
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个人落实难的主要原因,仍是受到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的约束障碍。一是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奖励给个人时,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的权属分割。二是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创办企业或投资企业,涉及转让专利等知识产权时,需要办理知识产权变更登记。三是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创办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十、为保障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个人奖励的股权能够落实,《若干政策意见》作出了哪些规定?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政策,股权确认及相关机构的承认是重要的环节。针对股权奖励科技人员政策难以落地问题,《若干政策意见》第九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二十一、目前,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科技人员职称评审与评价考核是影响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因素,是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指挥棒。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高校、科研机构以争取政府纵向课题、发表论文、科技奖励等作为评价科技人员的主要标准,科技人员职称评审中“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短期轻长远”的现象越发突出。在这种评价考核导向下,高校、院所往往单纯重视承担科研项目和论文等,不重视成果转化,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较低。
基于此,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科技人员评价评审制度,从根本上改变科技人员评价的制度、改变高校和科研机构转化难的局面,成为调动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积极性的关键问题。
二十二、针对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目前,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已成为社会共识,从国家到地方都在积极推进评审制度改革。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提出要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湖北省也提出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若干政策意见》在充分借鉴国家及兄弟省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在国内率先提出“两个同等对待”: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这两项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改革真正赋予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中的平等地位,必将成为激发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新动力。
另外,为推动改革措施落实,省人社厅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三、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122家新型研发机构,已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中最为活跃的一支力量,2013年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达41亿元,近三年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分别达7599件和5594件,发表国际论文3528篇,均高于181家县属以上政府部门属科研机构的水平。
特别是,新型研发机构不但在前沿科学领域掌握了源头创新的话语权,而且成为推动广东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累计在CNNS国际期刊上发表文章120篇,名列《2013年亚太地区自然出版指数》中国科研机构第五名,奠定了中国在基因组学研究领域中的国际领先地位。东莞华中科大研究院根据东莞的家具、针织、食品、服装、造纸等传统产业技术需求,自主研发了十几类、几十个系列的行业关键设备,申请专利100多项,为4000多家企业提供了高端服务,改变了传统产业生产设备严重依赖进口的局面,有力助推了东莞转型升级。
二十四、《若干政策意见》提出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虽然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但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政策支持不足、缺乏合理引导等问题,亟需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支持。《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赋予新型研发机构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提出对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二是让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提出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为了切实落实好鼓励政策,今年5月份,省财政、科技、国土、人社等10个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建设发展项目用地、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研发投入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十五、省内外建设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住房是政府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无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加大了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把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动力,如青岛、扬州、无锡、杭州、深圳以及贵州省、贵阳市等地。
青岛2012年以来相继出台了《青岛市“千万平米”人才公寓建设推进方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政策,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集聚的积极作用。贵阳市出台《高级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修建的方式,在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高级人才公寓,首批高级人才公寓共700套。无锡市出台《高层次人才公寓三年行动计划》,杭州市出台《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宁波市实施“三年万套”人才公寓建设计划,采取租售结合、实物和货币补贴结合等办法,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各类人才住房。
广东省深圳、珠海、佛山等地已开始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提出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2013年出台的《珠海市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办法》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进行了规范,人才公寓“只租不售”,专供人才周转专用,珠海人才公寓全部投入使用后,可供各类人才租住的人才公寓达3800多套。佛山市2013年发布《佛山市各类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应根据需求情况在当年的保障房房源中安排10%左右比例的公租房专门用于为在佛山有固定工作、没有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临时性、过渡性住房。
二十六、《若干政策意见》鼓励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若干政策意见》充分借鉴青岛、深圳、珠海、贵阳等地经验做法,按照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明确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在实物出租方面,提出两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方面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另一方面,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明确高校、科研机构可参照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对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给予政策保障。此外,还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另外,考虑到全省各地关于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不同,住房建设规划和用地存量不同,《若干政策意见》提出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建设、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