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6年9月13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编制背景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切实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支撑水平,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农村科技创业和精准扶贫,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健全科技特派员支持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为贯彻文件精神和落实省政府部署,省科技厅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地市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从提升农村科特派服务行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广先进适用成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设农业科技孵化器,打造农业农村领域众创空间;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打造综合服务平台5个方面提出了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任务;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要优化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健全科技特派员选派支持机制;优化科技特派员服务环境。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明确强化跨部门协调能力;提升规范服务水平;加强舆论宣传力度。
三、《实施意见》的创新举措
(一)科技特派员制度长效化机制化
《实施意见》的发布,表明科技特派员制度从部门和地方层面上升到国家和省的制度建设高度,实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有利于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的持续推动。
(二)选派人员范围和方式丰富多样
意见拓展了科技特派员队伍内涵,个人、团队和企事业单位都可认定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更加多样,包括公益型科技特派员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两类,分别支撑公益服务和农村创新创业,特别提出公益型科技特派员要构成公益类技术团队,支撑我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创新发展。
(三)解除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后顾之忧
意见明确了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价机制,打消了事业单位人员服务创业的后顾之忧。属于高校、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益服务类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
(四)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
意见提出优化创业创新环境的政策措施,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有自主选择权。此外,提出了对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保底幅度,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多种成果转化形式。
四、《实施意见》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以申报科技特派员
凡是将科技、信息、管理等相关现代农业发展要素聚集到我省农业和农村,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个人、团队和企事业单位都可认定为科技特派员。
(二)科技特派员有哪些类别
科技特派员分为公益型科技特派员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两类。
(三)科技特派员如何申报、选派
省级科技特派员由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和推荐、省科技厅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入库管理。入库科技特派员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申报科技特派员选派对接项目,经各地市和单位审核推荐后,由省科技厅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和核准,并立项予以支持。
(四)如何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一是加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农业科技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建设,打造农业农村领域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二是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培训,针对不同类型科技特派员需求,通过创业辅导、技能培训、提供科技资料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三是着力构建农业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依托各类特派员派出机构建设农业科技孵化器,实行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制,加快企业实体和产业技术孵化,四是结合“领头雁”农村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
(五)科技特派员如何服务精准扶贫
推动精准扶贫工作是科技特派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意见提出要结合贫困村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整合多方资源,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一是鼓励科技特派员带技术带项目进驻贫困村,以技术入股等形式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与农户、村办企业、种养基地等结对帮扶,二是引导科技特派员下乡开展科技下乡、精准扶贫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及技能培训,三是鼓励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农民与市场之间搭建桥梁,依托互联网和新媒体拓宽农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渠道。
(五)科技特派员权益如何保障
意见充分尊重和维护科技特派员的权益。一是保障岗位和职称等待遇的连续性,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二是保障创新创业类特派员服务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受影响,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特派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六)科技特派员开展成果转化有何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健全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一是要求各单位制定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二是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应当依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三是明确了公益型科技特派员派出期间转化科技成果和创办企业取得的合法收益,应按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七)科技特派员的业绩如何评价
科技特派员的业绩评价一方面体现在职称、岗位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同等待遇上,包括服务期间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等权利,另一方面是开展表彰宣传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进行表彰,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完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制度,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技创新和发展现代农业系列部署。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机制,优化科技特派员队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广东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新时期精准脱贫提供科技、人才和平台支撑,为我省补齐农业农村短板、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不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凡是将科技、信息、管理等相关现代农业发展要素聚集到我省农业和农村,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个人、团队和企事业单位都可认定为科技特派员。在现有科技特派员申报范围、派出渠道和专业条件等基础上,将科技特派员分为公益型科技特派员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两类,完善科技特派员申报机制和分类建设、管理机制,简化申报和到期续约程序。公益型科技特派员,重点选派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实践经验和(跨)专业背景的人才,构成公益类技术团队,支撑我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创新发展。创业型科技特派员,主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农(林)场、涉农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信息物流、科技服务中介组织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和农技能人,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利用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农业科技孵化器等,针对不同类型科技特派员需求,通过创业辅导、技能培训、提供科技资料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加强与省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的衔接,大力引进粤东西北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特派员。鼓励我省科技特派员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创业与人才交流。(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华南农业大学负责)
(二)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我省农业资源优势,宣传、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农业装备、农业信息与发展理念,以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加工贮存、疫病防控、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精准施肥、农田修复、节能农机、食品安全以及农村民生等实用技术成果为主推内容,鼓励广大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共同创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运用“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手段和平台,推进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服务或投资入股等方式,建立农业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加快建立现代农村生产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等举办成果推介会,积极与各地创投机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对接活动。(省农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华南农业大学负责)
(三)加快推动精准扶贫。根据贫困村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围绕“一村一业”发展目标,协助贫困村编制切合实际的新型业态发展规划,整合多方资源,推进“产村”结合,发展特色产业。鼓励科技特派员带技术带项目进驻贫困村,以技术入股等形式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与农户、村办企业、种养基地等结对帮扶;积极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贫困村、贫困户开展科技下乡、精准扶贫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及技能培训;建立贫困村优质农产品的推广、销售电商绿色通道,拓宽农产品销售市场。依托乡村特色人文资源、生态资源、观光农业、田园生活等,开发特色乡村旅游、生态休闲服务等示范产业。(省扶贫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旅游局,团省委负责)
(四)着力构建农业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依托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园区等建设农业科技孵化器,打造农业关键技术及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科技人才创业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聘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家等作为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推进农业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加快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加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扶持农业科技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利用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打造农业农村领域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引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创业。结合“领头雁”农村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农科院,团省委、华南农业大学负责)
(五)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以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星火科技12396信息服务、电信12316平台、广东省农业科技信息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等为载体,构建科技特派员技术培训与远程教育服务平台,提高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平台与电商平台融合发展,鼓励科技特派员积极参与“一村一品”等地方特产馆建设与运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制改革,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经营体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解决农技服务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农科院,华南农业大学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六)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财政资金配置,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贴息或补助等形式,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公益服务、创新创业行动。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享受相应公共服务的优惠政策,在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上优先享受扶持待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利用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融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科技创业,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辟科技特派员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综合运用信用优惠、利率优惠等措施,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担保机制,降低科技特派员创业融资负担。公益型科技特派员派出期间转化科技成果和创办企业取得的合法收益,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规定执行。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广东银监局负责)
(七)完善科技特派员评价考核机制。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特派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工龄连续计算;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创业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科技特派员在企业或农村的工作业绩纳入原单位工作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省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其业绩作为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考评依据;其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八)健全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可以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高校、科研院所应当依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优化科技特派员服务环境。建立农业创业导师志愿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派遣科技特派员进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安全、诚信的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环境,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提供创业指导,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等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积极关心科技特派员工作,定期听取科技特派员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工作服务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办,团省委,人行广州分行负责)
四、组织实施
(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顶层设计,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政策配套支持力度,建立定期会议和决策议事程序,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强化科技特派员和特派员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切实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好督查落实。
(十一)创新服务机制。组建科技特派员协会和专家服务团队,建立集政策解读、金融服务、技术推广、项目运营、产品销售等于一体的综合平台,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创新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形式,继续实行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启动科技特派员登记制,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和有序进出机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开展“互联网+科技特派员”试点,利用手机短信、APP、微信、微博、特派员工作平台等,进一步强化特派员工作监测、信息交流、项目执行和效益评估等,提高科技特派员办事效率。
(十二)加强表彰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新闻媒体要积极营造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业服务的良好环境,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发挥示范和骨干带动作用。加大新媒体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认同感,激励年轻人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活动,助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全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