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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4号)解读

时间 : 2019-11-28 11:06:07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字体: 【打印】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并且针对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后我省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需求不断增大、社会科技奖励不断涌现但设立和运行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的现状,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3号)精神,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目标任务

  《意见》旨在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引导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提升我省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培育若干在全省乃至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三、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规范设立和运行、强化监督和管理、加强服务和扶持共四个部分共20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部分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3方面内容。明确了社会科技奖励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及坚持依法办奖、坚持公益为本、坚持诚实守信、坚持创新导向的基本原则。

  二是“规范设立和运行”部分包括7方面内容。对社会科技奖励的基本要求、承办机构、奖励名称、奖励办法或章程、评奖方式、奖励信息公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强化监督和管理”部分包括5方面内容。明确了社会科技奖励的监管职责、规范管理方式、社会监督渠道和惩罚措施、第三方评价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等内容。

  四是“加强服务和扶持”包括5方面内容。提出通过鼓励社会科技奖励活动、完善扶持政策、授予承办机构省科技奖提名资格、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发挥宣传效应等多种方式对社会科技奖励给予服务和扶持。

  四、《意见》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二)社会力量设奖的原则

  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须坚持四个设奖原则:坚持依法办奖、坚持公益为本、坚持诚实守信、坚持创新导向。

  (三)对设奖承办机构的要求

  社会科技奖励的承办机构应熟悉所设立奖励涉及的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对省外和港澳台设奖组织、个人的要求

  港澳台地区及省外的组织、个人单独或联合省内社会力量在广东省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承办。

  (五)对社会科技奖励名称的要求

  1.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规模相适应。

  2.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确需在奖励名称中使用带有上述字样的设奖者姓名或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以免造成误导。

  3.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六)对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的要求

  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对社会科技奖励的技术领域的要求

  对属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的奖励,设奖前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八)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监管

  1.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2.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九)对社会力量设奖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求

  社会力量设奖过程中,如遇奖励名称、设奖者和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相应负责监管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十)对社会力量设奖情况汇报的要求

  1.社会科技奖励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于奖励发布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2.各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地市社会力量设奖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对择优授予社会科技奖励承办机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的要求

  对长期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务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择优认定相关承办机构一定时期内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

  承办机构连续两年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且提名项目获奖的,其提名资格时间自动延长两年。

  (十二)其它

  本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