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到期接续工作,不断规范我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月22日,《行政处罚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并施行,其中《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修订了较大数额罚款的定义。《条例》已于2019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相关内容修订。我厅于2016年12月印发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相关文件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2年1月31日到期。为确保依法、合理行政,做好规范性文件到期接续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条例》《规定》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
《规定》以规范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其中,第一章第一至四条为总则部分,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等。
第二章第五至八条为裁量原则,规定了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合法、合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履行告知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第九至十二条为裁量规则,规定了处罚法定,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依据等。
第四章第十三条至十九条为裁量程序,规定了普通程序、书面告知、举行听证的情形、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行刑衔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决定公示等内容。
第五章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为量罚情节与幅度,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新旧规定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六章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包括本数、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
(二)《标准》。
《标准》依据《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内容,对相关违法行为和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并规定了每种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它处理措施,主要包含九种违法行为。
其中,序号1规定了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活动的行为。
序号2规定了不分开设立功能间和饲养实验动物,混装运输,检测记录不完整、不准确,不合格实验动物或场所等行为。
序号3规定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行为。
序号4规定了转借、转让、出租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许可证的行为。
序号5规定了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处理不当的行为。
序号6规定了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废水、废气处理不当的行为。
序号7规定了未按要求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的行为。
序号8规定了未按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基因工程研究的行为。
序号9规定了未接受并配合监督和检测的行为。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