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科规范字〔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要求,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将《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和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月21日
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仪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仪,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或省属国有资本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仪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
(二)涉及国家秘密;
(三)主要用于军工用途;
(四)安装验收后投入使用不满一个自然年度;
(五)超过资产报废年限但仍在使用。
第三条 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目的是引导管理单位规范管理、调动相关人员共享服务积极性,提升大仪利用率,进而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与评价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为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具体名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和开放服务情况三部分。
(一)单位组织管理情况(30分)
1.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大仪新购查重、运行维护、开放共享、共享激励措施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2.集中集约管理。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并面向内、外部开放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如单位级公共实验室、校级测试中心等的大仪原值占应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
3.资源规范管理。建设大仪管理体系合理分配机时资源,能够实现机时预约、上机管理,并完整、准确记录相关信息;纳入管理体系的大仪原值占应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
4.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35分)
1.大仪运行机时。大仪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2.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本单位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3.空闲大仪运行情况。年平均有效机时数不足国家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通用仪器1400小时,专用仪器800小时)85%的大仪运行使用情况。
(三)开放服务情况(35分)
1.大仪开放情况。纳入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开放的大仪原值占可用于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以及仪器填报信息的完整性;明确收费标准且可接受预约的大仪原值占可用于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
2.对外共享服务。包括服务内容、合同数量、合同金额、用户数量等。
3.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包括服务外单位,特别是服务我省企业研发任务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等。
第三章 绩效评价程序与评价结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管理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具体工作委托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承担。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绩效评价通知,明确具体内容和要求,公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提交材料。管理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开展自评,并依托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www.gdkjzy.net)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集中审核。平台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客观数据,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不少于1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管理单位的大仪运行使用、开放共享、维修维护、耗材使用等相关原始记录。
第八条 对管理单位按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三类分别进行排名。结合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每个类别中60分及以上的从高到低按25%、30%、45%比例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等次。
第九条 评价结果在省科技厅公众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通报,并通过省科技厅公众网和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奖惩措施
第十条 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等次的管理单位给予奖励。根据优秀等次管理单位参加评价的仪器总原值从高到低排序,前30%的奖励标准为50万元/家,30%-60%的奖励标准为35万元/家,其他为20万元/家。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属后补助资金,由管理单位统筹用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工作,具体使用按《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暂停绩效评价一年,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价。整改期内不得使用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购大仪。
第十三条 对于在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管理单位,当年评定为较差等次,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 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或省属国有资本购置大仪后,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相关链接:《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