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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25-01-03 16:46:59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24年11月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18年,科技部、财政部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2019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1号),在全国率先实现广东省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港澳机构使用。2021年,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印发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粤科规范字〔2021〕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保持了《若干规定》政策的连续性与衔接性,《若干规定》全文共13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意义、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项目指南要求、申报单位组织方式、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流程、经费使用要求、组织管理方式、联合资助方式、特殊管理规定、补充说明、地市参照执行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第一条说明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意义。第二条界定了支持对象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三条提出项目指南要求。第四条明确港澳机构牵头或参与的方式。第五条明确港澳机构申报要求。第六条明确项目合同书管理要求。第七条明确经费拨付要求。第八条明确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第九条提出联合资助方式。第十条提出对具体事项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由广东省内注册法人机构拓展至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事宜。第十二条提出地市可参照执行。第十三条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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