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目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双公示”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许可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核准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颁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修正)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颁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 |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将不同品种、品系和登记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颁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 | 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颁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 | 违反《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转借、转让、出租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从事实验动物基因工程研究,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未接受并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之规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颁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备注:行政相对人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类。